擅自使用“徐福記”特有包裝、裝潢 被判處賠償原告47萬元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王坤
4月26日,在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泰安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發佈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發佈會上,孫岱峯副院長通報了全市法院2016年—2020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有關情況,介紹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市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的重點工作。發佈會上還發布了十起典型案例。
近年來,全市法院認真履行審判職責,大力推動審判體制機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審判格局;不斷拓展溝通交流,加強全省中西部地區知識產權保護聯動,加強與行政機關溝通協作,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2016年—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890件,審結1902件,相關案件被評為“全省法院2020年度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是“徐福記及圖”註冊商標人,該商標為馳名商標。2012年7月18日,原告申請包裝袋(黑芝麻酥心糖)外觀設計專利,並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現該外觀專利在保護期內。被告生產的黑芝麻酥心糖產品與原告黑芝麻酥心糖產品,在整體包裝、裝潢上高度近似。
【裁判結果】原告公司的黑芝麻酥心糖產品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客户美譽度,構成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屬於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被告作為同業競爭者的被告福冠公司對此理應知曉,亦應進行合理避讓,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47萬元。
【典型意義】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經過權利人的宣傳和推廣,不斷提高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因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也逐漸成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性標識。經營者若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造成混淆和誤認,則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確立了判斷包裝裝潢侵權的裁判方法,即遞進審查法:判斷權利人的商品是否為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是否具有獨特性→被控商品的包裝裝潢從文字、圖形、顏色、設計線條、比例搭配等組合是否相似→是否容易造成市場混淆。被告的行為明顯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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