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星關一男子在朱昌鎮因違停汽車被交警處罰後心生不滿,於是便心生一計,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舉報”交警酒後執法,結果卻把自己給“坑了”。
“喂,110嗎?我要舉報七星關交警大隊九中隊一個姓林的交警酒後執法,請你們依法處理!”
10月29日18時許,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司機嚴某舉報稱,七星關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有民警酒後執法。
接到舉報後,交警大隊立即對嚴某舉報的有關情況進行自查,經反覆核查,發現均無此類情況。
當接警員將該排查情況反饋給舉報人嚴某時,嚴某表示不認同,並一直堅持地説道:"我確定!現場有好多人看到的!”但民警向其詢問其他證人的聯繫方式時,嚴某又稱是自己不認識其他人,不知道他們的電話。
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僅半小時後,七星關公安分局督察部門聯合交警大隊、特巡警大隊立即趕到朱昌鎮,在舉報人嚴某和其他羣眾的見證下,對交警大隊九中隊全體人員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該中隊所有民警、輔警均無飲酒行為,看到檢測結果後,嚴某閉口不言、默不作聲。
當民警再次詢問嚴某為何要誣告民警時,嚴某方才承認:原來當天17時許,交警大隊九中隊民警林登華帶領隊員在朱昌鎮開展交通秩序整治時,發現了嚴某的車輛違停在路邊,林登華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當嚴某回來看到自己的車上被民警貼上了罰單後,心生怨氣頓起,遂撥打110進行虛假舉報,誣告林登華酒後執法。經民警批評教育,嚴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向被誣告的民警道歉,並承諾會按程序處理自己車輛違停一事。
最終,嚴某因涉嫌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行政拘留5日。
一言不合就誣告甚至辱罵民警
小編勸你冷靜
這件事最好不要做哦~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衞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小編有話説
執法,是為社會保駕護航
交警執法是為了保障道路通暢,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並理解、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存疑,請以正當方式提出
對於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該給予尊重和理解,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起訴等正當方式提出。
警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廣大羣眾要對自己的話語負責,多點理性、少點衝動。若只因逞一時口舌之快,而隨意辱罵他人、發泄私憤,必將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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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 | 明凡
終審 | 王東 編審 | 張雪
來源 | 七星關公安分局朱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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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七星關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