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省鄆城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小麗、小美(均為化名)通過交友軟件結識了29歲的男子張某,張某和朋友付某(另案處理)將小麗、小美帶至某小區住宅內,分別對兩個女孩實施性侵。隨後,小麗、小美在該小區附近的一家藥店內購買並服用了避孕藥。藥店工作人員明知二人系未成年人,卻沒有向二人詢問具體情況,也沒有向有關部門報案或舉報。不久,家長髮現小麗懷孕並報警。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強姦罪將案件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依法予以批准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從此案來看,藥店雖然對未成年人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在實踐中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特性。筆者建議,將藥店列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的義務主體,督促其增強責任意識,注重員工培訓,積極履行強制報告義務。
一、藥店可作為強制報告義務主體的情況分析
2020年5月,最高檢、教育部等九部委出台《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意見》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根據《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託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旅店、賓館等。也就是説,藥店未被《意見》明確列為強制報告義務主體。2021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同樣,藥店未被該法明確列為強制報告義務主體。
但是,考慮到以下兩點情況,應將藥店明確列為強制報告義務主體。一方面,藥店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條件和可能性。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藥店屬於藥品零售企業。根據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未成年人在患感冒、腹瀉等一般基礎疾病的情形下,存在很大可能性單獨前往藥店購買所需相關藥品治療疾病。另一方面,藥店具備發現未成年人受侵害線索的便利性。當前,避孕藥在中國屬於非處方藥,理論上藥店可不憑藉處方就直接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消費者出售此類藥物。此外,避孕藥具有治療痤瘡等功效,一些未成年人會服用此類藥物治療青春痘,這也導致藥店極有可能向未成年人出售此類藥物。而藥店工作人員一般都具備通過觀察言行舉止、體貌特徵和詢問購藥用途等方式,發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線索的能力。
二、把藥店納入強制報告義務主體的幾點意見
一是強化部門聯動,形成保護合力。檢察機關與市場監管等單位應加強溝通交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會商座談,明確轄區各藥店強制報告工作的聯繫人,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形成保護合力。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賓館、小區等重點區域附近藥店的監管,提升藥店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應整合司法機關、職能部門和羣團組織等各方力量,探索建立藥店愛心法律服務點、強制報告一鍵舉報平台等,一旦發現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線索,及時開展被害人救助等工作。
二是完善銷售監管機制,加大藥品追蹤力度。建議主管部門依託藥店銷售明細,建立全流程信息監管平台,對未成年人購買避孕藥尤其要提高警惕,重點記錄,加大藥品流向追蹤力度,同時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定期到藥店宣講強制報告制度相關內容,提高藥店工作人員強制報告的主動性。
三是建立獎懲機制,推動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檢察機關在辦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藥店存在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線索隱瞞不報等情況的,可以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開展強制報告責任倒查。檢察機關也可聯合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通過會籤文件等形式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線索舉報獎勵制度,明確線索範圍、獎勵條件及標準、程序等;同時完善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追責機制,根據應報告未報告的具體情形分級別進行追責,倒逼強制報告義務主體提升責任意識。
(作者單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盧金增 王敏)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