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近日,廣東省豐順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時,發現原被告雙方將患有孤獨症的兒子長期交由祖父母照顧,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為此,法院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依法予以糾正。法院指出,即使父母雙方感情不和,亦應當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
陳某(女)與李某於2017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1月生下兒子小楷。共同生活期間,陳某與李某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多次鬧離婚。2020年6月,陳某與李某將兒子小楷交由李某的父母照顧,之後兩人分別在兩個不同的城市工作,對小楷疏於教育和陪伴。
2021年4月,小楷被醫院診斷為患有兒童孤獨症,被送往相關康復中心接受門診康復治療。
2022年4月,陳某向豐順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李某解除婚姻關係。
豐順法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多次向原被告雙方以及小楷的祖父母瞭解情況,積極進行溝通協調,並依法進行了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自2020年6月起分居,雙方長期未探望兒子小楷,且均表示不願意撫養小楷。
小楷的祖父母表示自己年紀大,無法長期照顧小楷,也負擔不了高額的治療費用。
2022年5月,法院對陳某訴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不准許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解除婚姻關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依法履行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感情需求等監護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父母應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合理運用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等有益於未成年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法院指出,陳某、李某作為監護人,主觀上忽視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需求及生理、心理狀況和感情需求,客觀上將被監護人長期交由被監護人祖父母照顧,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行為,依法應予糾正。
近日,法院依法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義務履行人陳某、李某定期陪伴、照看被監護人小楷,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多關心被監護人小楷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給予親情關愛,並通過網絡視頻等方式交流溝通,保持至少每週一次的聯繫頻次,積極引導被監護人小楷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該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至一年內有效。該家庭教育令失效前,義務履行人及密切接觸被監護人的人員及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同時,法院還將該家庭教育令送達給當地的派出所、婦聯、村委會等相關部門,共同跟進落實教育令的內容,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謝碧娟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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