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人員”徐進貪污、受賄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圖為庭審現場。 李金星 攝
11月15日,隨着法槌落下,“百名紅通人員”徐進貪污、受賄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依法裁定沒收武漢市黃陂區灄口漁場780.67畝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徐進受賄所得的8套房產、3個車位及1輛奧迪轎車。
徐進曾任武漢市黃陂區區委副書記、區長,武漢市發改委主任。他的妻子劉芳曾任中國人保湖北省分公司理賠管理部總經理。2011年5月19日,徐進、劉芳二人逃往國外。2012年7月5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徐進、劉芳發佈紅色通緝令。
此次宣判,是繼去年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後,我國適用特別沒收程序對外逃腐敗分子違法所得作出沒收裁定的又一成功案例。
監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作為追逃追贓的有效法律武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有助於最大程度挽回國家損失,切斷外逃腐敗分子資金鍊,從而擠壓外逃人員在境外的生存空間。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從違法所得沒收到缺席審判,從引渡到遣返,一次次生動實踐,表明我國運用法律手段追逃追贓的能力越來越嫺熟,追逃追贓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水平正在逐步提升。
絕不讓腐敗分子繼續享受贓款“紅利”
攜鉅款外逃10年,徐進和劉芳二人早已被“天網”鎖定。
2018年6月6日,中央追逃辦發佈關於部分外逃人員有關線索的公告,向社會通報了50名涉嫌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外逃人員有關線索,徐進、劉芳的名字赫然在列。
經辦案機關調查,徐進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劉芳涉嫌受賄罪,兩人向境外轉移了大量涉案資產。徐進、劉芳外逃後,辦案機關在積極追逃的同時,啓動了對其國內涉案資產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2019年5月27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犯罪嫌疑人徐進貪污、受賄違法所得申請。
今年8月20日,徐進貪污、受賄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
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申請書載明:2006年至2007年,犯罪嫌疑人徐進利用擔任武漢市黃陂區區長的職務便利,與他人合謀,指使有關人員通過虛設土地平整工程、偽造相關工程材料等方式騙取國有資金人民幣1.9793億元,用於支付他人實際控制公司獲取的780.67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2006年至2009年,徐進利用擔任武漢市黃陂區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實際控制的公司在土地出讓、商業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10月至2011年5月,徐進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381萬餘元、港元8887萬餘元、美元255萬餘元。其中部分款項用於購買8套房產、3個車位及1輛奧迪車。
鑑於徐進至今逃匿不到案,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沒收徐進貪污國有資金獲取的780.67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徐進用受賄所得購買的上述房產、車位及車輛。
11月15日,該案最終塵埃落定,標誌着對徐進、劉芳的追贓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對於部分‘百名紅通人員’,雖然由於各種原因尚未追回,我們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的情況下沒收其違法所得,絕不讓腐敗分子繼續享受贓款‘紅利’。”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張磊説。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成為追贓利器
面對仍在負隅頑抗的外逃腐敗分子,這不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第一次顯示其威力。
2020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白靜使用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
白靜原是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投資處處長,因涉嫌職務犯罪於2013年7月31日外逃至加拿大,和徐進、劉芳二人同屬“百名紅通人員”。
過去,外逃腐敗分子“貪了就跑,一跑就了”,如今這一情形一去不復返。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之所以能發揮如此關鍵的作用,在於其作為法律手段,從制定起就是服務於追逃追贓工作。它的不斷健全完善,也與追逃追贓的實踐相輔相成。
為了嚴密法網,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首次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新刑訴法施行後,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追贓即首戰告捷。
2015年5月9日,潛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被遣返回國。(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祖曉冬 攝)
2015年5月9日,“百名紅通人員”李華波被遣返回國。
此前一年的8月29日,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開庭。江西省上饒市檢察機關指出,李華波涉嫌貪污犯罪,因逃匿一年後不能到案,依法提請法院追繳其違法所得2953萬元及其他涉案財產。
2015年3月3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案一審裁定,被李華波轉移到新加坡的2900多萬元公款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均應予以沒收,該案也成為我國“海外追贓第一案”。
由於已有的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比較原則,法律適用存在較多困惑,難以滿足辦案需要。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該程序的適用範圍、基本概念、證明標準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進一步推進該程序的規範、統一適用,以及與他國追逃追贓機制形成良性互動和對接。
“百名紅通人員”黃豔蘭違法所得沒收案正是得益於此。黃豔蘭2001年12月逃匿境外,至今未歸案。由於黃豔蘭用於購買涉案房產的資金來源於國有公司公款,檢察機關依法啓動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2018年1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沒收黃豔蘭位於上海市的23套涉案房產以及部分涉案房產出售、出租產生的收益。2019年7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黃豔蘭上訴,維持原裁定。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成為追逃追贓案件的主辦機關,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2020年1月,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紅通人員”彭旭峯受賄及其妻子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公開宣判,裁定沒收彭旭峯、賈斯語在境內的違法所得人民幣約1.04億元、黃金製品以及在澳大利亞、塞浦路斯、新加坡、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等國家共計5處房產、250萬歐元國債、50萬美元;對彭旭峯、賈斯語違法所得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今年9月20日,國家監委公佈監察法實施條例,對監察機關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作出更加細化的規定:“依法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由人民法院對相關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凍結、沒收裁定,請有關國家(地區)承認和執行,並予以返還”。
“啓動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正是為了應對貪腐人員將非法資產轉移至境外,試圖逃避我國法律制裁的困境。”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楊超認為,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監察機關可以“請有關國家(地區)依法追繳相關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並予以返還”,這也是各國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義務、打擊腐敗犯罪的一個重要體現,“當前,國際社會上絕大多數的國家都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方,都應遵循公約規定,積極合作,共同打擊腐敗犯罪。”
打出依規依法追逃追贓組合拳
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將國家監委列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完善了職務犯罪案件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國對外合作的法律依據,使《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及我國同外國簽訂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等,在國內真正“落地”。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填補了反腐敗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合作的國內法律空白。”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説,它改變了之前我國同國外開展反腐敗刑事司法協助無法可依的局面。
追逃追贓工作的實踐發展,推動和促進了涉外法律體系的完善。一系列追逃追贓領域的重點立法,又為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走向規範化法治化提供支撐。
2019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辦理反腐敗追逃追贓等涉外案件規定(試行)》,強調要統籌利用各方面國際合作資源,藉助多雙邊條約框架下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渠道開展追逃工作。監察法實施條例的公佈施行,對監察機關如何開展引渡、遣返、異地追訴等國際司法執法合作作出了細化規定。
隨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步步深入,採用引渡、遣返等法治方式開展追逃,越來越成為監察機關的重要選擇。
姚錦旗案是其中的典型。2018年11月30日,外逃13年的職務犯罪嫌疑人、浙江省新昌縣原常務副縣長姚錦旗從保加利亞被引渡回國。這是國家監委成立後成功引渡第一案。
2018年11月30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中保兩國執法部門密切合作,外逃保加利亞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被引渡回國。圖為中方工作組與保加利亞執法部門在索菲亞機場羈押場所交接引渡對象。(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從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姚錦旗發佈紅色通緝令,到其被引渡回國,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走完通常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引渡法律程序,這一成功實踐,體現了近年來積極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成效。”浙江省監委有關負責人説。
黃風認為,國家監委成立以後,監察機關的組織協調作用就發生了轉變,從以前協調組織其他主管機關與外國開展追逃追贓國際合作,變成走到了台前。這增加了與外國直接開展聯繫時的權威性。
為了拓寬依規依法開展追逃追贓的渠道,我國推動與更多國家簽署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完善反腐敗執法合作條約體系。
截至目前,我國已與82個國家締結引渡條約、司法協助條約、資產返還與分享協定等共170項,與59個國家和地區簽署金融情報交換合作協議,初步構建起覆蓋各大洲和重點國家的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
一張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大網正在越收越緊,已不容漏網之魚存身。
案件進展
徐進曾任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區委副書記、區長,武漢市發改委主任。劉芳系徐進之妻,曾任中國人保湖北省分公司理賠管理部總經理。
2011年5月19日,徐進、劉芳二人逃往美國。
2011年11月2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對徐進立案偵查。2012年2月23日,對劉芳立案偵查。
2012年7月5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徐進、劉芳發佈紅色通緝令。
2015年4月22日,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集中公佈了針對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國家工作人員、重要腐敗案件涉案人等人員的紅色通緝令,徐進、劉芳名列其中。
2018年6月6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發佈關於部分外逃人員有關線索的公告,徐進與妻子劉芳均在名單中。
2021年8月20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徐進貪污、受賄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
2021年11月15日,徐進貪污、受賄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宣判:780.67畝國有土地使用權、8套房產、3個車位及1輛奧迪轎車被沒收。
法律依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是指當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時,追繳其違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財產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特別倡導的一種追贓手段,該公約第五章“資產的追回”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特別要求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其本國法律,“考慮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有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這類財產。”因此,我國現行的特別沒收程序有着堅實的國際法基礎,可以獲得各國資產追回及相關國際合作法律的普遍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