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發出通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根據相關規定,離婚冷靜期設置為30天。本週三至週五,北京市民政局舉辦京津冀婚姻登記工作培訓班,圍繞新規實施後如何完善婚姻登記程序等問題展開培訓。
《民法典》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從明年起,離婚登記將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程序辦理。根據相關調整,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本次調整還提出,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為適應調整後對婚姻登記工作帶來的新變化,市民政局舉辦京津冀婚姻登記工作培訓班。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將“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正式寫入法條,設置離婚冷靜期,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婚姻和合法權益,並非限制婚姻自由。對於離婚證“需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的規定,該負責人表示,此前的相關規定也要求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場。“離婚不是一個人的事,涉及到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雙方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因此申請離婚證時雙方必須到場。”
如果有家暴情形,離婚冷靜期是否會不利於被家暴的一方?昨天(4日),民政部對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説明。民政部社會事務司二級巡視員楊宗濤表示,《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楊宗濤表示,按照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雙方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共同簽署《離婚登記申請書》。由於在離婚冷靜期及正式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處置意見還可能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在離婚申請階段可不提交離婚協議,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提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