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訴張恆,終審判了

2019年11月,鄭爽向靜安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恆歸還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一審判決支持鄭爽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張恆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駁回鄭爽的全部一審訴請或發回重審。2021年3月31日,上海二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鄭爽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人民幣2000萬元的交付目的為出借,張恆在一、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據均無法對其抗辯主張作出證明或足以推翻鄭爽提供的證據,故鄭爽與張恆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張恆若認為雙方存有同居關係、在同居期間還存在其他法律關係涉及經濟往來或同居期間存在有財產需要分割,可另案提起訴訟。

關於張恆上訴主張其通過為鄭爽創造財富的方式已清償人民幣2000萬元,上海二中院認為張恆是否為鄭爽創造了財富、鄭爽是否應向張恆支付相應的報酬或分紅等與本案民間借貸糾紛並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在鄭爽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與本案借款進行抵扣。故張恆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張恆上訴主張借款期限為十年,上海二中院認為在雙方均確認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聊天記錄中並無借款期限為十年的約定,且張恆在本案中抗辯人民幣2000萬元並非借款,則其不可能與鄭爽達成借款期限為十年的約定。故張恆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此外,張恆還主張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上海二中院經審查認為所提異議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來源/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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