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衞健委、國家醫保局等四部門日前發佈關於印發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醫療機構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3月1日起開始實施。
通知要求,擬開展互認工作的檢查檢驗項目應當具備較好的穩定性,具有統一的技術標準,便於開展質量評價。滿足國家級質量評價指標,並參加國家級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範圍為全國。滿足地方質量評價指標,並參加地方質控組織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範圍為該質控組織所對應的地區。不同地區通過簽署協議,共同開展檢查檢驗互認工作的,應當由有關地區衞生健康行政部門共同組建或者指定質控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參加相關質量評價併合格的,互認範圍為協議地區。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誌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併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註其相應的互認範圍+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註。
省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轄區醫療機構統一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樣式,對於檢驗結果應當註明所使用的檢測方法及參考區間。鼓勵醫療機構將在同一區域範圍內互認的檢查檢驗結果在一份報告單中出具,並在報告單上統一標註相應互認區域範圍和互認標識。
各地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同級質控組織定期梳理轄區醫療機構互認項目清單,並按有關規定加強公示公開,便於醫療機構和社會公眾查詢瞭解。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鼓勵醫務人員結合臨牀實際,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其他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
對於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複進行檢查檢驗。醫務人員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開具檢查檢驗醫囑。對於符合互認條件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以與其他項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關費用。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開設檢查檢驗門診,由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或醫學檢驗、病理專業執業醫師出診,獨立提供疾病診斷報告服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加強醫患溝通,對於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説明,充分告知複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當出現: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牀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牀診療需求的;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檢查檢驗項目對於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患者處於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鑑定的;其他情形確需複查的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
通知表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聯合制定實施方案,推進檢查檢驗結果跨省份互認。
名詞解釋
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核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
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
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 |記者 孫樂琪
編輯 高晨晨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