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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由 南宮丹紅 發佈於 綜合

自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要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了,而不是再像目前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再按月度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税。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瞭解到,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曾於2018年12月發佈《關於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税率表(簡稱月度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税。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 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當然,根據該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税。其實,這是我國進行個税改革後的一個過渡性政策,為期三年,到今年底期滿。

也就是説從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這也意味着,如果今年年底前取得的年終獎,還可以在兩種計税方式中任選其一,即單獨計税和合並計税。但如果明年1月份再取得年終獎,即便這部分獎金是屬於2021年的獎勵,也只能按照合併計税一種方式繳税了。

此外,根據之前的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這一規定也將於今年年底到期。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張欽

來源:北京頭條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