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22日表示,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指明傳媒代表須屬於已在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或屬於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香港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定義修訂後,僅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將不符合香港警方對於“傳媒代表”的定義。警方在22日向香港四個傳媒機構發送的信函中表示,自去年6月以來,香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在不同的公眾活動中,警方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羣,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給警察執法增添了困難。
香港警方強調,修訂後,《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將更明確、清晰,讓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以便在不影響警方行動效率的情況下儘量配合傳媒工作及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
據瞭解,在香港沒有官方或公共機構頒發記者證,持有某一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即可自稱記者。據瞭解,成立於1968年的香港記者協會不僅向全職新聞工作者發放會員證,不以新聞工作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士或學生交納一筆會費後,也可以申請加入該協會成為會員。(總枱記者 周偉琪 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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