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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民事賠償,民法典怎麼説

由 万俟傲白 發佈於 綜合

□ 你問我答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宵鵬

2021年伊始,河北等地接連發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成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1月1日起,民法典的正式實施,為疫情防控提供了強大的民事法律保障。對不遵守傳染病防治規定,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不僅要承擔相關行政、刑事責任,還有可能要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針對疫情防控可能涉及的民事賠償問題,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佟錫堯作出解答。

問:如何理解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答:疫情發生以來,個別人無視以往案例中因不遵守隔離規定被處以行政拘留,甚至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前車之鑑,違反防疫政策法律法規,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或逃離隔離地點,或硬闖防疫卡點,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引發新冠病毒的傳播風險。

因此,為有效遏制相關違法行為的發生,與行政、刑事責任共同打造抗疫“防火牆”,應普及民法典的相關民事責任,以民事賠償責任開創防疫抗疫的新道路,讓大家瞭解如果不遵守疫情防治法律規定,不僅要帶“銬子”,還有可能要賠“票子”。

問:違反法定防疫措施會不會“不知者不怪”?

答: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也規定了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行為人無論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確診者、攜帶者、疑似患者,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違反了法定傳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權益,均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知道”“裝糊塗”無法成為違法人員的免除賠償責任的擋箭牌。

問:違反法定防疫措施、造成他人感染,需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答:不遵守防疫規定感染他人,造成他人感染病毒,侵犯了民法典規定的自然人的健康權,依法應履行侵權之債的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如果不遵守防疫規定造成他人感染,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依據法律規定,應給予相應賠償。同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如果造成被侵權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問:違反法定防疫措施但未傳染他人,是否可以免予民事賠償?

答:如果違反了法定防疫措施,雖然確診但沒有感染他人或者自己最終未被確診,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為更好地保護人民權利,民法典人格權編中,創設了身體權,即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對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隔離屬於法定措施。如果違反隔離規定出逃,他們的密切接觸者,依法也要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密切接觸者身體權中的行動自由因此受到侵害。根據民法典規定,違反防疫規定的人應當依法賠償密切接觸者隔離期間的各項損失。

問:確診人員是否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答:在疫情面前,對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的是新冠病毒,而不是遵紀守法的確診人員。不遵守傳染病防治法的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對在法定防疫措施出台前不幸被感染甚至已經感染他人的守法公民,並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民法典人格權編中對隱私權、名譽權的相關規定,如果對確診患者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其名譽或曝光他人隱私的,侵害公民名譽權的,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