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國辦發文進一步減輕困難羣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
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是進一步減輕困難羣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的重要舉措。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要求聚焦減輕困難羣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製度)綜合保障,確保困難羣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具體怎麼做?
三重製度包括什麼?
一、基本醫保——主體保障
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困難羣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製度保障權益。
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羣眾給予分類資助。
· 全額資助特困人員。
· 定額資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
二、大病保險——補充保障
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險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返貧致貧人口的傾斜支付政策,發揮補充保障作用。
三、醫療救助——託底保障
夯實醫療救助託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醫療救助:救助誰?用在哪兒?怎麼救助?
一、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
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規定給予救助。
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
二、保障範圍
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
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規定。
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三、基本救助水平
起付標準:
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原則上取消起付標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其起付標準不得高於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並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標準。
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按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25%左右確定。
救助比例:
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可按不低於70%的比例救助。
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比例原則上略低於低保對象。
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救助水平,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脱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託底保障措施
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統籌資金使用,着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負擔。
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避免過度保障。
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範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羣眾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比例。
其他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慈善救助
建立激勵機制,發揮補充救助作用!
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
促進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台發展和平台間慈善資源共享,規範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發佈,推行陽光救助。
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願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
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
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鼓勵商業保險向困難羣眾傾斜!
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範互聯網平台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
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範圍等方面對困難羣眾適當傾斜。
責編:王大鵬 終審:孔運濤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