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簽發首份《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周潔

近日,昌平法院向一起離婚案件當事人發出了該院首份《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新規。

昌平法院簽發首份《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張某與王某於2006年結婚,婚後財產涉及不動產、車輛以及數十個銀行賬號、基金、股票、保險等財產。後雙方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案件受理後,法官瞭解到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女方對男方部分財產具體情況並不掌握,對於共同財產範圍、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方面存在較大爭議。

為防止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法官李戍環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告知當事人填報要求、權利義務和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並列舉了主要財產類型和重要財產信息,促使雙方當事人依法如實主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

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法官介紹,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對查實離婚糾紛當事人的財產情況,依法公正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起到積極作用,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同時有助於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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