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仁國斂財過億,被判無期!曾攀附“老虎”王三運、王曉光,有商人送他5公斤金鼎

撰文|孟亞旭

落馬兩年多之後,袁仁國被判無期!

9月23日上午,政協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袁仁國因受賄罪被判無期。法院審理查明,袁仁國斂財數額超1.1億!

2019年5月被“雙開”

袁仁國,男,漢族,1956年10月生,今年65歲,貴州仁懷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公開資料顯示,他長期在茅台酒廠工作。

1990年,他就出任貴州茅台酒廠黨委委員、副廠長,1997年1月出任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一年後(1998年5月)成為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2004年8月,袁仁國成為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

另外,從1998年5月開始,袁仁國還兼任了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年10月,袁仁國正式出任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2018年5月,袁仁國卸任。時任茅台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的李保芳接任袁仁國。

袁仁國曾於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出任貴州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18年2月他當選貴州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2019年5月初,袁仁國被免去貴州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政協委員資格。

政知君注意到,從袁仁國卸任茅台職務,到他被免去省政協職務,關於袁仁國的傳聞就一直不斷。

2019年5月22日,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原董事長、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袁仁國被雙開。

據紀委通報稱,袁仁國將茅台酒經營權作為拉攏關係、利益交換的工具,進行政治攀附,撈取政治資本;大搞權權、權錢交易,大肆為不法經銷商違規從事茅台酒經營提供便利,嚴重破壞茅台酒營銷環境;大搞“家族式腐敗”;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等。

袁仁國斂財過億,被判無期!曾攀附“老虎”王三運、王曉光,有商人送他5公斤金鼎
“起碼一天找我的有四五十個人”

2019年9月,袁仁國一案開庭。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你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了利益是否屬實?

袁仁國(茅台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屬實。

公訴人:起訴指控你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者是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了31個人的財物,一共摺合人民幣11298萬餘元是否屬實?

袁仁國:屬實。

2020年1月,電視專題片《國家監察》第一集《擘畫藍圖》曾披露袁仁國受審時的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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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紀委監委工作人員介紹,袁仁國每年預留了一定量的酒,就是計劃外批酒,在制度安排上就造成了一種權力的尋租空間。

政知君瞭解到,袁仁國一方面把茅台經營權作為搞政治攀附、撈政治資本的工具,違規為甘肅省委原書記王三運(獲刑12年),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獲刑20年)等人及其親屬辦理茅台酒經營權並增加配額指標;另一方面也大肆謀取私利。

其中,王曉光曾通過袁仁國等人先後為家人和他的親屬獲取了4家茅台酒特許專賣店經營權,他還假借61家單位名義,找袁仁國又批得不少額外指標倒賣獲利。

自2004年以來,僅袁仁國妻子和兒女違規經營茅台酒就獲利2.3億餘元。一大批經銷商、供應商千方百計和袁仁國拉關係、搭人脈,大搞利益輸送。袁仁國辦公室外的走廊,曾經每天門庭若市。

袁仁國曾自述,“那個時候想拼命接近我的人很多,一天找我的起碼有四五十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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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經銷商送給他5公斤的金鼎

據官方披露,曾經有個經銷商為了討好袁仁國,送給袁仁國一個定製的5公斤的金鼎,然後上面還刻了一句詩,這句詩是清朝的一個詩人寫的,裏面有一句就是“酒冠黔人國”。

工作人員解釋説,詩句中的“人”是人民的人,但是給袁仁國做金鼎的商人,把“人”字換成了袁仁國的後面兩個字,“酒冠黔仁國”,來討好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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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審現場,袁仁國説,“我知罪、認罪、悔罪,我希望通過我的事情對茅台集團的整改提供一些制度上的反思,從制度上剷除腐敗的土壤。”

斂財過億,被判無期!

從受審到宣判,袁仁國一案用時兩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訴案件的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審理查明,從1994年至2018年,袁仁國斂財過億,其斂財的方式包括為他人在獲得茅台酒經銷權、分户經銷、增加茅台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等:

1994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仁國先後利用擔任貴州省茅台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得茅台酒經銷權、分户經銷、增加茅台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29億餘元。

一個細節是,袁仁國的受賄數額中,2050萬元系未遂。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袁仁國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資料|新華社 貴州日報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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