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中央政法委公眾號“長安劍”發佈消息稱,經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和《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以下簡稱《規範離任人員從業意見》)。
“兩高一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就上述兩個《意見》答記者問時坦言,從近年來發生的典型案例看,律師“圍獵”司法人員、進行利益輸送的有之,司法人員為律師介紹案源、主動“權力尋租”的有之,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為不正當接觸交往牽線搭橋、充當司法掮客的有之,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人民羣眾反映強烈。
上述負責人稱,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是影響司法廉潔公正的“毒瘤”,直接侵蝕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兩個《意見》直指當前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最突出的問題,彰顯了強化正風肅紀、整治頑瘴痼疾、維護司法公正的堅定決心。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此之前,兩高還分別出台了《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業清單》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近親屬禁業清單》,其中均有對檢察人員和法院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與律師行業的禁止性規定。
例如,《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業清單》提到,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幹部和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設立人,不得在其任職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近親屬禁業清單》明確,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不得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曾提到,出台《禁業清單》是針對教育整頓中反映出來的頑瘴痼疾等普遍性問題,通過建章立制徹底堵塞漏洞,消除人民羣眾對司法公正的疑慮,從源頭上減少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的發生。
▲中央政法委發文截圖
嚴禁法官檢察官向律師借錢、租房、借車
配偶、子女等人不能在律所違規取酬
《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羅列了七種嚴禁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之間有的“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分別為:
(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非因辦案需要且未經批准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與辯護、代理律師接觸。
(二)接受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請託,過問、干預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檢察官正在辦理的案件,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請託説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為案件承辦法官、檢察官私下會見案件辯護、代理律師牽線搭橋;非因工作需要,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轉遞涉案材料;向律師泄露案情、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違規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出具與案件有關的各類專家意見
(三)為律師介紹案件;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費用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律師或者其當事人索賄,接受律師或者其當事人行賄;索取或者收受律師借禮尚往來、婚喪嫁娶等贈送的禮金、禮品、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向律師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師吃請、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務的安排。
(五)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經批准,擅自參加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舉辦的講座、座談、研討、培訓、論壇、學術交流、開業慶典等活動;以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服務等名義接受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輸送的相關利益。
(六)與律師以合作、合資、代持等方式,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隱名合夥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顯名或者隱名與律師“合作”開辦企業或者“合作”投資;默許、縱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律師事務所違規取酬;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放貸收取高額利息。
(七)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指出,對查實的不正當接觸交往問題,要堅持從嚴的原則,綜合考慮行為性質、情節、後果、社會影響以及是否存在主動交代等因素,依規依紀依法對法官、檢察官作出處分,對律師作出行政處罰、行業處分和黨紀處分。
律師事務所默認、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及“法律顧問”、行政人員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的,要同時對律師事務所作出處罰處分,並視情況對律師事務所黨組織跟進作出處理。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按照規定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等。
法院、檢察院的離任人員
不得以任何形式充當司法掮客
《規範離任人員從業意見》提到,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規範離任人員從業意見》還提到,被開除公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四級高級及以上法官、檢察官,四級高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以上及相當職級層次的審判、檢察輔助人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辭去公職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在離職二年內,不得到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管轄地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等,不得以律師身份從事與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的有償法律服務活動。
《規範離任人員從業意見》稱,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牽線搭橋,充當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隱名代理等方式,規避從業限制規定,違規提供法律服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擬在離任後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在離任時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對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在從業限制期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等作出承諾。
《規範離任人員從業意見》明確,律師協會應當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實習登記進行嚴格審核,就申請人是否存在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情形徵求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意見,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不予實習登記。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核准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不予核准執業。
《規範離任人員從業意見》還提到,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註銷律師執業證書、與律所解除勞動勞務關係;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主動申請註銷執業證書或者解除勞動勞務關係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律所與其解除勞動勞務關係。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