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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做人的基本修養。比如在路上看到有人摔倒或受傷,理應上前提供幫助,哪怕只是打個120叫救護車,也算是提供了幫助。然而實際生活中的一些實例,讓很多人不敢再伸出援手,怕因此擔上連帶責任,甚至是被冤枉,被訛詐。
今天要説的案例,看起來也屬於類似的情況。楊先生是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人,平時以開大貨車跑運輸為生。前幾天,楊先生開車到河北滄州河間市故仙鄉楊留孝村送一車磚,然而這一趟有些點兒背,來了就走不了了,還差點兒被打一頓。“那邊幾個老爺子,我一動他們就過來,我一動就過來。還跟我説了,我再動就往死裏揍我。”楊先生委屈地説。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兒呢?在現場,我們能看到楊先生的紅色大貨車正停在一條鄉道上,而在大貨車左側兩三米的位置,還有一輛四輪摩托車。摩托車損毀比較嚴重,而且前面還有斷成兩截的電線杆,應該是有過很劇烈的碰撞。是不是發生了交通事故?楊先生的大貨車把人家給撞了,所以才走不了呢?
據楊先生自述,事發當天他來到楊留孝村時已經是晚上七點半多了。走到這個路口時,他把車停在路邊並下了車,準備去前面探探路,看看大貨車能不能直接進村子。就在剛走出一兩百米的時候,他聽到後面有動靜,一輛四輪摩托車從大貨車的對面方向開過來,撞到了電線杆上。電線杆被撞折了,人也摔了下來。
楊先生説:“摔那了,我給打了120,把他送到醫院,看着人沒啥事兒的時候,半夜一點多鐘回到車上。然而第二天準備卸貨,也不讓我卸貨,也不讓我走,(他們)讓我賠錢,跟我要好幾萬。”
剛説到這裏,四輪摩托車司機的弟弟反駁道:“村裏誰攔着他了?是他自己走不了,他得給人卸貨。”而另一名村民則站出來搶道“誰跟你要好幾萬了?我們有一個人説了嗎?我管你要好幾萬了嗎?有人管你要錢嗎?”説着就兩三步逼上前來,嚇得楊先生連連後退,忙説“別衝動”,場面一度有些劍拔弩張的味道。
這就有些奇怪了,如果按楊先生所説,他看到有人受傷,幫忙叫了救護車,又送到醫院。村裏人為什麼不僅不感謝,反而要扣車扣人要賠償呢?村民也有自己的理由:這條鄉道本來就很窄,正是因為楊先生的大貨車停在這裏,所以才導致四輪摩托車躲閃不及,撞到了電線杆上。大家覺得,大貨車佔道是造成摩托車出事故的原因,他(楊先生)不可能沒有責任。而且村裏人誰也沒説過扣車扣人和要錢的話,幾萬塊是中間人提出來的。
村民:“我們沒別的意思,讓他把這(四輪摩托車)修好了,把病看好了,就拉倒唄,我們這邊特別簡單。”
楊先生:“交警給我劃分責任,我就賠償你。”
村民:“哦,那你是説你沒責任?你要沒責任那你就別説了。”
楊先生:“我一個外地的人,我有辦法嗎?”
村民:“這一家絕對不是欺負人的人家,也不是訛人的人家。”
那既然有大貨車停在路上,摩托車駕駛人當時為什麼沒有選擇停下來呢?這也是雙方描述有爭議的地方。楊先生説他離開時,貨車的示廓燈是亮着的,而且摩托車駕駛人當時一身酒氣,不知道喝了多少。而村民則表示,當時車沒亮燈,也沒警示牌,當摩托車走到大貨車跟前時,已經來不及反應了,所以才會出事故。駕駛人更沒有喝酒,因為他身體有病,本來就不能喝酒。
我們都知道,不管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應該按照規定的停放地點來停放。假如是車子違規停放在非機動車道或是人行道的,由此而引發了碰撞事故,那停車人確實有擺脱不了的責任。在這個案例當中,鄉道本身就比較狹窄,大貨車不管是行駛狀態還是停放狀態,都會佔據大部分車道。那這起事故中,楊先生到底應不應該承擔責任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有明確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也就是説,村民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楊先生把大貨車停放在這裏,原本就是不妥當的。至於應該承擔多少責任,關鍵就在於有爭議的那兩點。其一,楊先生離開時有沒有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設置警告標誌;其二,駕駛人到底有沒有喝酒。但如果按照村民的説法,修車及醫療費用都讓楊先生來掏,就意味着讓他承擔全部責任,顯然也是欠妥的。
實際上,這件事目前已經有了結果。在雙方僵持不下之時,楊先生無奈聯繫了媒體,記者又聯繫當地交警進行了現場勘驗。民警並未透露事故責任劃分的具體細節,但承諾一定會處理好此事。最後,經事故雙方協商一致,楊先生賠償傷者3000元,楊先生本人對這個處理結果也很滿意。
可能很多人覺得,事故當中要發生了實際碰撞才需要承擔責任。也有人覺得,大貨車只是停在這的,又不是在行駛中,是他自己撞了,難道也要找大貨司機要賠償嗎?殊不知,諸如此類不恰當的駕駛甚至停車等行為,影響了其他人的正常通行進而發生事故,也是有連帶責任的,望此次事故能給所有司機朋友提個醒。
不知在各位讀者看來,楊先生賠償3000元了結此事,合理嗎?是多了還是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