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退休後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賠付呢?
答:近期,山東一起法院判例引起業內人士注意。日照某單位員工錢某因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付,法院判決詳細的説明賠付依據以及賠付計算公式,被認為很有操作性和前瞻性。
(2021)魯11民終5號案情簡介:
錢某於2003年1月25日與原甲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後經改制,甲公司變更為公司。錢某在該公司持續工作至2019年10月份後,該公司以錢某達到退休年齡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期間,錢某多次在公司提供的《協議書》上簽字,《協議書》載明錢某不同意辦理入保手續,公司根據廠齡及出勤情況給予一定的補貼,作為其社會保險費,錢某不得以不辦理入保手續為由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案件涉及兩個問題,錢某與公司約定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公司未為錢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應當賠償錢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法院認為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將社會保險費補發到工資中,而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本案公司提交的《聲明》《協議書》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對於是否應該賠付的問題,法院認為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案因公司未為錢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不能補辦,導致錢某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錢某要求公司賠償其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符合法律規定,酌情予以支持。
關於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由於社會保險待遇計算所依據的內容紛繁複雜,而且受政策調整影響較大,且對於不同保險項目的保險待遇計算規則不盡相同,如要求精準計算則難於操作,也與審判實踐不相適應。
根據目前較為通行的辦法,酌定按照勞動者退休時當地退休職工的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75週歲這一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標準,結合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比例份額,一次性計算養老保險損失為宜。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採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繳費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
山東省自2010年至2019年5月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進行了數次微調,企業繳費比例平均維持在19%,個人繳費比例為8%。本案由於錢某並未支出應當由個人負擔的份額,故在計算損失時應當根據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繳費比例酌情予以賠償。對於公司已經在工資中發放的社保補款9756元,應當相應地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判決:公司賠償錢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207838.33元{1717.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8)]-9756元}
説明:1、1717.85為2019年10月份日照市企業退休職工月人均養老金;2、9756為公司支付錢某用作社會保險費用的金額。(王旭)
來源:東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