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駕”沒事? 有多人被追刑責

文明曝光台

酒駕是引發嚴重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酒駕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記者近日從廣州市白雲區法院獲悉,自醉駕入刑以來,此類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酒後駕駛帶來的後果是不堪設想的,一定要謹記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文明交通從我做起。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

案例一

酒後無證駕駛還毀壞警用物資

獲刑半年

2019年9月26日1時許,梁某溪飲酒後無證駕駛小轎車,行駛至白雲區機場高速被查獲。為逃避檢查,梁某溪駕駛車輛衝撞毀壞執勤民警設置的阻車器(警用移動式)。經檢驗,梁某溪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81.8mg/100ml。經認定,被毀壞的阻車器價值人民幣1054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溪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予以數罪併罰。被告人梁某溪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梁某溪的認罪態度,判決被告人梁某溪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為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案例二

酒駕還阻礙執法致民警受傷

獲刑十個月

2019年9月24日2時許,劉某強酒後駕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途經白雲區某路時發生交通事故,被執勤民警查獲。民警在現場依法口頭傳喚劉某強時,其拒不配合,採用暴力手段阻礙民警執法,並在前往醫院途中及醫院抽血辦公室內,繼續以暴力方式阻礙執法,致使多名民警受傷。經檢驗,劉某強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為214.1mg/100ml。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強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又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應予以數罪併罰。被告人劉某強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劉某強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為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梳理分析

2020年以來,白雲區法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589件,審結531件,分別同比增長45.79%、53.02%。其中,審結涉醉酒或酒後駕駛機動車案347件,比2019年同期絕對數增加84件,同比增長31.94%。

次日被查處醉駕人員數量增加

在白雲區法院2020年審結的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1.醉酒駕駛兩輪摩托車的案件數量增多。從地域上來看,案件被告人多居住在未禁摩的區域內,出行主要方式為駕駛摩托車。

2.次日被查處的醉駕人員數量增加。部分司機存在錯誤認識和僥倖心理,認為醉酒隔夜後血液中的酒精已排出體外。

3.違法人員多為男性。2020年審理的危險駕駛罪案件中,男性被告人佔比98%,且年齡在30-50週歲間的被告人佔比超70%。

法官提醒

摩托車也屬“機動車”

部分摩托車駕駛員認為摩托車不屬於“機動車”,酒後駕駛摩托車沒事,導致“醉駕”摩托車案件多發。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動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法官提醒,摩托車也屬於“機動車”的範疇,如酒後駕駛摩托車同樣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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