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僑法”知識來了

由 司空梓瑤 發佈於 綜合


涉僑法律政策指南(二)

投資創業

四、企業税收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通用的税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税、增值税、消費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車船税等。進出口貨物按進出口關税條例繳納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出口貨物可退還國內環節增值税、消費税。

企業所得税

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就其所設機構、場所所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税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如利潤、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繳納企業所得税,税率為20%。

增值税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增值税納税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為 13%;納税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食用植物油、自來水、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機等貨物,税率為9%;納税人銷售其他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税率為6%;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

消費税

在中國境內銷售、委託加工和進口煙、酒、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等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是消費税的納税人。消費税共設15個税目,採取從價定率、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税方式計算應納税額,税率最低為1%,最高為56%。

關税

中國海關對進出關境的貨物和物品徵收關税。關税的納税義務人是進口貨物收貨人、出口貨物發貨人、進出境物品所有人。2018 年以來,中國陸續出台了一系列自主降低關税的新措施,如對大多數進口藥品實行零關税,對汽車、汽車零部件以及一些消費品實行降税。目前中國進口關税總水平為7.5%。除對個別重要資源性商品徵收出口關税外,中國對其他商品出口不徵收出口關税。

企業所得税税收優惠

目前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税收優惠體系,對從事高新技術、基礎設施、農林牧漁、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行業的企業實行税收優惠。包括:

1.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税率。

2.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20%的優惠税率,並對其應納税所得額100萬元以下、100-300萬元部分,分別減按25%和50%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3. 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內外資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税率。

4.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税“三免三減”。

5. 從事農林牧漁業的企業可享受減徵或免徵企業所得税。

6.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税“三免三減”。企業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設備採購和投資可從應納税所得額中抵扣。

7. 企業研發支出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

8.企業在一個納税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税,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税。

9. 5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税“兩免三減”。

10.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税所得額。

11. 對國債利息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盈利組織收入免税。

12. 對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在境內再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税。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201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200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20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200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2017年)

五、投資糾紛解決

華僑華人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如發生投資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投資糾紛時,可以尋求與爭議方進行協商或第三方調解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如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民商事爭議,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民事訴訟;如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或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20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1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2019年)

生活居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華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辦理事務的身份證件為其持有的外國護照。

一、華僑護照查詢

2019年,國家移民管理局等1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推動出入境證件便利化應用的工作方案》,制定公佈《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管理辦法(試行)》,開發建設出入境身份認證平台等,着力推動華僑護照在交通運輸、金融、通訊、教育、醫療、社保、工商、税務、住宿等領域的便利化應用。

2019年12月31日起,國家移民管理局開通華僑護照查詢服務,採取三種模式實現對華僑持用護照的查詢服務:

一是辦事服務機構可通過接入國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平台的應用系統進行聯網在線查詢並獲取結果。

二是華僑個人可以通過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台“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護照查詢”模塊進行查詢,並自動獲取查詢結果電子文件。

三是華僑個人可向公安出入境窗口查詢,對符合查詢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出具證明文件。

第一種查詢模式通過接口方式系統反饋華僑護照查詢結果標識,查詢成功的可以憑此護照辦理金融、電信等相關業務。第二種查詢模式提供的PDF格式數據電子文件和第三種查詢模式提供的證明文件,表明查詢結果是華僑所持護照,可憑該護照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電信等相關業務。

二、購買房產

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包括華僑和外籍華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華僑、外籍華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華僑、外籍華人持有效證明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從境外匯入購房款的,應當遵守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可以繼續租住原公有住房,並按當地標準繳納房租。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在出境前已經按國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規定參加房改買房的,出境定居後,房產權屬不變。

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的原同住親屬,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以繼續租住原公房,並按當地標準繳納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時,經產權單位同意,可以按當地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

特別提示:歸僑僑眷職工購買現住公有住房時,凡簽訂購房協議,並按照協議要求繳納購房款,其房產應被認定為“已參加了房改買房”。

鏈接: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2015年)

建設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2006年)

國務院僑辦、建設部《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規定》(1998年)

國務院僑辦、建設部《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補充規定》(2001年)

三、賓館住宿

華僑、外籍華人在境內旅館、飯店、賓館住宿的,應當進行住宿登記,華僑憑本人的中國護照、外籍華人憑本人的外國護照作為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鏈接: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

莆田市僑聯(宣)

編輯:吳芹芹

編審:鄭育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