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烊千璽、中山市彩意製衣有限公司、鄭州市偉仕商貿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公開,審理法院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請人易烊千璽,被申請人中山市彩意製衣有限公司、鄭州市偉仕商貿有限公司。
該裁定書顯示,因被申請人侵犯人格權,申請人易烊千璽於2021年2月20日向法院申請,對被申請人價值160餘萬元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對被申請人進行價值160餘萬元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分別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根據民法典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