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基金使用監管條例》
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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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醫保!5月1日起施行
《條例》依法規範了
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基金的使用行為
相關主體法律責任
詳細程度前所未有
湖北將如何具體實施?
昨天(4月26日)
湖北省醫保局明確工作辦法
對定點醫藥機構使用醫保基金
提出四個“應當”和五個“不得”
對參保人員依法適用醫保基金
提出三個“應當” 和三個“不得”
參保人員依法適用醫保基金
三個“應當” 和三個“不得”
“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並主動出示接受查驗;
“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不得”重複享受;
“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
“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定點醫藥機構使用醫保基金
四個“應當”和五個“不得”
“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
“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範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不得”分解住院、掛牀住院;
“不得”違反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
“不得”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來源:湖北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長江雲
來源:湖北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