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7月22日公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佈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化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規定市場開辦者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入場查驗等管理義務和銷售者履行進貨查驗、定期檢查、標示信息等主體責任;明確了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與農業農村部門的案件通報和移送制度,細化了具體通報情形。
將承諾達標合格證列為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的有效憑證之一,並鼓勵優先採購帶證的食用農產品;同時明確提出在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的基礎上,鼓勵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通過應用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團體標準等促進食用農產品高質量發展。
同時針對羣眾反映“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問題,明確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另外明確鮮切果蔬等即食食用農產品應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結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以個體散户為主的突出特點,按照“警示為主,拒不改正再處罰”的基本原則設置法律責任,將部分條款的罰款起點適度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