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鉅額國有資金逃至境外的副市長,有何特別之處?

外逃貪官名單上又多了一個恥辱的名字。9月7日,黑龍江省紀委監委通報,雞西市原副市長李傳良涉嫌嚴重違法犯罪,省監委依法對其進行監察調查。

經初步調查,李傳良在擔任雞西市財政局長、市政府副市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通過騙取、侵吞等方式,貪污鉅額國有資金;涉嫌收受他人賄賂;長期搞錢色交易。

李傳良為躲避調查目前已逃至境外,並向境外轉移部分涉案贓款。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李傳良出生於1963年9月,雞西本地人,早年在雞西市財政局工作,2003年7月出任雞西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市國資辦主任,2012年1月晉升雞西市副市長,2014年5月轉任鶴崗市副市長。

2017年3月,李傳良辭去公職,至今已有三年半。

一般來説,是中共黨員的落馬貪官要同時接受紀委的紀律審查和監委的監察調查。而知事注意到,李傳良的通報中僅有“省監委依法對其進行監察調查”的表述,並未提及省紀委的相關工作。這是為什麼呢?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彭新林告訴知事,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李傳良已經逃往境外的緣故。

彭新林分析,對於已經逃匿到境外的職務犯罪案件嫌疑人,我國將通過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將其追捕歸案,而這方面工作主要是由監委負責。

《監察法》第六章“反腐敗國際合作”專門作出規定,明確國家監委統籌協調反腐敗國際合作,並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

彭新林指出,涉及境外追逃追贓,無論是按照相關國際條約還是雙邊協定等,都需要通過國際刑事執法司法合作,才能讓嫌疑人歸案。而這應由各國的主管國家機關(在我國就是國家監委)開展相關調查工作,出具相關法律文書,才能有效推進。

近年來,隨着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不斷深入,腐敗分子攜贓款外逃、一走了之的情況得到有效遏制。2014年至2019年,全國共追回外逃人員7242人,其中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1923人、“紅通人員”332人,“百名紅通人員”已有60名歸案,追回贓款185.76億元。

潛逃境外多年的楊秀珠、閆永明、姚錦旗等人相繼回國受審,也反覆説明一個道理——境外不是避罪天堂,向祖國和人民坦白自己的罪行,才是救贖之路。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楊蓉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 高樓 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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