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警車為獲刑,背後原因竟是如此奇葩。48歲的犯罪嫌疑人張瀟(化名)因生計困難,就想用放火燒警車的方式被警察抓住,最終達到關進監獄有人管飯吃的目的。2015年12月16日14時38分許,張瀟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廣告紙和打火機等作案工具,竄至成華公安分局大門外路邊。
趁無人注意之機,先將廣告紙放在路邊的一輛制式警車的引擎蓋上,再將汽油倒在廣告紙上,最後用打火機點燃廣告紙,放火燒燬警車後離開。當日15時許,犯罪嫌疑人張瀟返回至放火地時被民警抓獲,並當場查獲其用於放火的打火機等作案工具。
火燒警車為獲刑 背後原因竟是如此奇葩
承辦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張瀟在公共場所縱火燒警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通過犯罪的方式進監獄吃牢飯的行為是非常不理智的,不但喪失了最寶貴的人生自由,還損失了掙錢打工的時間和機會。人生很短,勤勞致富才能吃得香睡得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