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美國防部“獨立研發”(IR&D)指軍工企業針對軍事需求,自籌資金髮起和執行、不受軍事部門直接管理、得到國防部相關部門認可並通過多種渠道予以後補償的科研活動,被視為軍事技術創新的重要來源。近年來,美國更加重視獨立研發活動對推動軍事技術創新的作用,將之作為採辦改革的重要方面加以推進。
一、美國重視獨立研發的作用
獨立研發具有運作靈活、適應性強、技術轉化快等優點,能發揮軍工企業在國防科研中的洞察力和主動性。蘭德公司早在1986年發佈的報告中就將獨立研發政策目標歸納為三點:一是鼓勵企業為未來裝備技術做出更大貢獻;二是彌補國防部規劃存在的不確定性、僵化和滯後等缺點;三是促進新概念和新技術向軍事能力轉化。目前,這三點認識仍被美國防部認可和引用。
獨立研發不面向特定武器裝備,每個項目投入相對較低,因此難以用重大技術突破等常規指標來衡量獨立研發政策的價值。2002年美國防部發布的《獨立研發項目報告》認為獨立研發的價值在於:增強企業技術實力,擴大企業市場、收入和利潤,進而改進武器裝備性能、降低武器裝備成本。例如,20世紀90年代初,在獨立研發政策激勵下,霍尼韋爾公司投入1000萬美元開發智能炸彈和無人機導航用的低成本慣性測量儀,使該儀器成本降低了三分之一,同時提高了20多個系統的導航性能。
美國將獨立研發看作政府主導研發活動的有力補充,通過提供成本補償進行資助和鼓勵,年補償額超過40億美元,相當於國防部研發預算的6%。從歷史數據看,軍工企業獨立研發投入的一半以上都能得到補償,如下圖所示。近年來,美國意識到“潛在對手正悄無聲息地挑戰美國傳統的軍事能力,必須通過專門渠道,有效利用所有創新源頭”,在這種背景下,國防部開始反思對獨立研發的管理和利用,推進相關改革來提升獨立研發成效。
1984~2013年國防工業獨立研發支出及補償趨勢(億美元)
二、獨立研發補償的流程
美國獨立研發補償政策可以追溯到1940年,當時的國防採購成本準則允許企業將獨立研發成本納入成本補償合同。七十多年來,美國逐漸形成一套完善的獨立研發政策。這些政策主要由美國法典第十卷第2372條、《聯邦採辦條例》及其國防部補充條例、《獨立研發監管政策》等構成,重點從項目備案、審查和補償三個環節規範獨立研發活動。
備案:指承包商在項目啓動前通過國防創新網站提交項目信息,並按年度更新成本、技術成果等信息。備案過程貫穿項目啓動、實施到結束的全過程。美國防部鼓勵所有承包商進行獨立研發項目備案,其中前一財年獨立研發補償金額超過1100萬美元的承包商必須進行備案,不進行備案或備案後不及時更新信息,項目的成本都將得不到補償。
審查:包括項目審查和成本審查。項目審查旨在確保獨立研發符合國防部潛在利益。美國法典規定以下標準:提高武器系統和部件性能;降低裝備採辦成本和全壽期成本;強化國防工業基礎和技術基礎;提升美國工業競爭力;促進關鍵技術研發;加強軍民兩用技術開發。合同官依據上述標準做出是否提供補償的決定。成本審查由合同官在國防合同審計局審計官的支持下完成,旨在核對企業提交的獨立研發成本。對於涉及軍民兩用技術的獨立研發項目,還要確定國防部應分攤的成本比例和金額。
補償:合同官彙總經過審查的獨立研發成本,在適當的時候作為間接成本分攤到國防部成本補償合同中。成本補償合同指以成本因素為基礎定價的合同,其特點是不論合同結果如何,國防部都會定期核算並補償承包商的實際發生成本。因此,獨立研發補償可能發生在任何時候,而不只在項目結束後。另外,國防合同審計局每年都要發佈統計報告,公佈企業獨立研發支出總額、國防部分攤金額等數據,接受國會和公眾監督。
三、獨立研發政策的調整
美國獨立研發政策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有到繁和從繁到簡的過程。冷戰期間,美國防部制定了一套由合同官、審計官、採辦官、科學家和工程師參與的獨立研發監管與補償政策,涉及技術評估、預補償協議談判、軍事相關性判斷等諸多環節。其中,技術評估是預補償協議談判和軍事相關性判斷的基礎,由年度評估和半年一次的現場評估組成。僅1983年,美國防部就針對1萬個獨立研發項目開展約3萬次評估。
冷戰後,美國國防預算大幅削減,軍工企業從事獨立研發活動的積極性降低。美國防部簡化了補償流程,取消了技術評估、預補償協議談判等環節,僅由合同官和審計官進行審查和補償。流程的簡化顯著減輕了獨立研發申報和審查的負擔,有利於激發企業創造性,但也削弱了國防部對獨立研發活動的監管,導致國防部採辦和科研部門無法充分掌握軍工企業獨立研發情況。
近年來,美國開始推動獨立研發政策改革,重點是促進國防部與企業的交流。首先,設立國防創新網站,集中發佈國防戰略、規劃和採辦需求,引導獨立研發活動;其次,負責研究與工程的助理部長辦公室作為抓總部門,組織技術研討會,強化國防部科學家、工程師、採辦官與企業研發人員之間的溝通;第三,經授權的國防部科研部門可查看企業提交的獨立研發信息,從中選出有價值的項目,通過小企業創新研究、小企業技術轉移、多學科大學研究、快速創新基金和國防部技術轉移等計劃渠道對其提供直接資助,實現傳統資助方式與獨立研發補償方式的銜接。
美國防部還加強對獨立研發的監管,同時避免補償流程的繁瑣性。2015年4月9日,美國防部發布“更佳購買力3.0”採辦改革文件,提出“提升獨立研發成效”計劃,要求企業在獨立研發項目啓動前,必須從國防採辦和科研隊伍中選定合適的資助者和合作者。這項改革招致工業界強烈反對,擔心獨立研發將因此失掉“獨立性”。經過與工業界多次協商,2016年2月修訂的《聯邦採辦條例國防部補充條例》要求企業啓動新的獨立研發項目前,需與國防部相關部門溝通,項目取得的成果也要進行共享。新規則是一項強制溝通互動的措施,用意在於確保軍工企業和作為潛在用户的軍事部門充分了解彼此的工作,並使軍事部門藉此向企業反饋關於獨立研發項目的意見,以提升獨立研發項目的針對性和執行成效。
四、啓示
武器裝備技術複雜、發展風險較高,大部分研發活動必須由國家主導,通過採辦合同進行資助和規範。但好的創意並不都出自政府或軍隊,美國重視獨立研發對軍事技術發展的促進作用,允許企業將其成本作為正式採辦合同的間接成本,同時努力尋求企業自主與政府監管之間的平衡,取得較好的效果。我國武器裝備技術研發長期依賴政府和軍隊的財政支持,軍工科研單位缺乏創造力和主動性,在國防和軍隊改革、軍工科研院所改革和科研經費管理改革的背景下,可借鑑美國獨立研發的做法,建立一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後補償機制。(藍海星: 孫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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