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3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也可以稱為“十個準確”。
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介紹,涉正當防衞案件千差萬別,具體案件可能由於一個細節因素就會導致性質認定發生變化。《指導意見》不可能包羅萬象,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則性問題提出相對明確的規則指引。涉正當防衞具體案件依法妥當處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要吃透法律精神,樹立正確理念,把握公眾的公平正義觀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準確判斷。基於此,《指導意見》第一部分專門對正當防衞制度適用的總體要求作出規定。
具體而言:首先,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同時,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衞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另外,堅持法理情統一,維護公平正義。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羣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四是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衞性質,但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衞過當。
適用正當防衞要做到“十個準確”
姜啓波介紹,對於正當防衞制度的具體適用,《指導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也可以稱為“十個準確”。
一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衞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衞。”
二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三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衞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對此,《指導意見》第七條作了明確。此外,《指導意見》第七條還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四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衞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衞意圖。《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衞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五是準確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正當防衞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指導意見》第九條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衞還是相互鬥毆。
六是準確界分濫用防衞權與正當防衞。《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衞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衞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七是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與正當防衞相比,防衞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八是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九是準確把握特殊防衞的認定條件。《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衞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實施特殊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十是準確把握一般防衞與特殊防衞的關係。《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衞起因條件的防衞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要把防衞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
近年來,“於歡案”“崑山龍哥案”等涉正當防衞案件引發廣泛關注,案件的裁判結果與公眾的正義觀念如何更好契合呢?
對此,姜啓波回答,首先,司法機關要嚴格公正辦案,捍衞法治精神。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電梯勸阻吸煙猝死、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等事件之所以會成為訴訟案件,明顯是受到這一觀念的影響;有的涉正當防衞案件在處理時之所以出現偏差甚至嚴重失當,也與此有關。“這種不問是非、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因此,姜啓波提出,《指導意見》的目的就是要捍衞法治精神,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另外,要把防衞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正當防衞的具體適用,藴含着價值判斷和事實認定問題,必須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準確認定。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出現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辦案人員脱離防衞場景進行事後評判,而沒有充分考慮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這就勢必導致對正當防衞的認定過於嚴苛,甚至脱離實際。因此,必須堅持一般人的立場作事中判斷,即還原到防衞人所處的具體情境,設身處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如何處理”,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
還要堅持法理情統一,不能簡單司法。辦理正當防衞案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符合人民羣眾的公平正義觀念,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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