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有哪些措施保證香港司法獨立?沈春耀回應

中新網7月1日電 針對“國安法中有哪些措施可以保證香港的司法獨立”“指定法官是不是違背了司法獨立的精神”等提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1日進行了回應。

國新辦1日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有記者問:國安法中有哪些措施可以保證香港司法獨立。國安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可以指定法官,請問這是不是違背了司法獨立的精神?

沈春耀回應稱,我國的憲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整個國家法治中關於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確規定。在香港基本法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對檢控也有明確規定,第6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在國家憲法、在基本法,在有關法律中都是明確的。所以司法獨立都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的。”沈春耀説。

沈春耀表示,提到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在這次法律中有一個規定,也是一個制度規則。行政長官從裁判官,區域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上訴法庭的法官以及終審法院的法官中指定一些法官負責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在第44條有這樣的規定。這對法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沒有影響,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沈春耀稱,指定法官的制度有這樣一些含義:

(一)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從法官以外的人員指定;

(二)指定的法官是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沒在指定範圍裏的法官依然擁有法官應當具有的職權,他可以審其他的案件,司法案件的類型是相當廣泛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只是其中一類;

(三)指定若干名,從裁判官、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終審法院中指定法官,可以説是一個名單、是一個範圍,具體審理時按照原有規定安排;

(四)法律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指定這些法官前可以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五)具體到案件審理,依然是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沈春耀説,這樣一個制度安排既體現了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考慮到香港特區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實際情況,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有一個指定的法官範圍,可能有關的法官經驗、素質比較高、比較好或者比較熟悉,相對來説也有利於統一裁判的標準,因為這是一類案件,這一類案件可能有關聯性,有它的特點。

沈春耀表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這個案件是不可能等他發生既遂的後果的。如果國家已經分裂,如果政權已經顛覆,你還懲治什麼犯罪。這是這類犯罪的特點。

沈春耀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不論中央人民政府,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在內的各級地方的政權機關,我們整個國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這是懲治這類犯罪的特點,不可能讓他的最終目的和後果實現。那怎麼樣認定有關行為的犯罪構成適用法律標準,是要根據這類案件的特點。因此指定法官制度有利於相對的統一裁判標準,明晰具體適用法律的規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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