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紅星新聞
當地時間6月8日下午,恰逢“弗洛伊德之死”點燃全美抗議浪潮兩週之日,涉嫌跪殺非裔男子喬治·弗洛伊德的明尼阿波利斯前警官德雷克·肖萬通過視頻出席了首個法庭聽證會。
目前他被指控三級謀殺、二級謀殺和二級過失殺人罪(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涉案的另外3名警察,也被以二級協助教唆謀殺罪和二級協助教唆誤殺罪(aiding and abetting)起訴。
首次聽證會上,法官將德雷克·肖萬的無條件保釋金額定為125萬美元,或有條件保釋100萬美元。其中有條件保釋條款包括不能持有槍支、不能離開明尼蘇達州、不能與受害人家屬接觸、不在執法或安全部門工作,以及放棄引渡權等。
德雷克·肖萬和他的律師在聽證會上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但也沒有表示認罪。據悉,下一次庭審的時間定於當地時間6月29日。
有分析指出,8日的首次聽證會只是一個開始,最終弗洛伊德案會怎樣畫下句號,答案可能要2-3年後才能知曉。而在上週,明州檢察長埃裏森明確表示,要給這幾名涉事警官定罪將“非常困難”。
為什麼難以定罪?難在哪裏?紅星新聞在今日庭審後與兩名在美從業的華人律師進行了連線,請他們就此案的動向做出分析解讀。
檢方為平息怒火追加指控 但證明警察有殺人動機很難
當地時間5月29日,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內平縣檢察官辦公室以三級謀殺罪及二級過失殺人罪對肖萬提出指控。上週,明州檢察長埃裏森宣佈對其追加二級謀殺罪指控,並對其他三名在場警察也提出控訴。這一變動説明什麼?三級謀殺和二級謀殺的區別何在?指控升級又將對整個案件的審判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美國聯邦法院、加州高等法院出庭律師劉龍珠律師解釋道,在美國司法體系中,有兩種情況可以構成二級謀殺:第一種是必須有殺人動機,第二種是如果在犯下其他重罪的時候造成對方死亡,也構成二級謀殺,最高刑期40年;三級謀殺罪則不需要證明動機,但需要嫌犯的行為“極度危險”造成死亡,最高刑期25年。
反觀弗洛伊德案,整個案件中,警察對弗洛伊德的抓捕行動中有幾個細節值得注意:當時警察用槍指着弗洛伊德讓他把手放在方向盤上,證明他身上沒槍,弗洛伊德也照做了,接着就讓他下車。但弗洛伊德下車後有過掙扎不願上警車,在這個過程中他就喊了幾句“我無法呼吸了”,其中一名警察還回道:“你在説什麼?你不能呼吸怎麼能説話?”後來才有了用膝蓋壓頸的場景。
劉龍珠律師表示,整件事情的起因,或者説關鍵性的轉折點其實是弗洛伊德不肯上警車。從這個角度來看,在他被壓倒在地上前,警察不可能有動機殺人,至少不可能通過壓頸這個手法殺人。此外,壓頸這個動作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原本是合法的,警局也有大量使用,因此無法構成“極度危險的行為”。
最關鍵的一點是,如何證明在弗洛伊德沒有動靜的最後三分鐘裏,肖萬有殺人動機?從辯方的立場來説,不需要證明肖萬用膝蓋壓住弗洛伊德時100%沒有動機要殺人,只需要證明他可能沒有這個動機。如果辯方律師拋出肖萬是“疏忽大意”,認為弗洛伊德可能是在“裝死”,只要存在這種可能性,就構成了刑事辯護的“合理懷疑”,二級謀殺罪是幾乎不可能成立的。
從一名律師的角度看,劉龍珠認為,明尼蘇達州司法部追加對肖萬和另外3人的指控是完全不合規的。在刑事檢控中,通常在出現新證據的情況下才會追加指控人或指控罪名,但在這起案件中,從頭到尾都所有證據都是清楚確鑿的,那為什麼會追加指控?不僅如此,埃裏森還稱,決定讓明州助理司法部長也作為檢察官之一參與案件,這種情況對於一個縣級刑事案件來説是非常罕見,基本上不可能發生的。
美國聯邦律師鄧洪也向紅星新聞表示,他認為,對另外三名警察提起“二級協助教唆謀殺罪”訴訟是為了“平民憤”,與此前2015年巴爾的摩的“弗雷迪·格雷案”相似。當時,格雷在警察拘留期間死亡後,當地民眾上街遊行示威抗議,後來,6名涉事警員均被起訴。那場官司打了兩年,3名警察被判無罪,3名警察被撤訴,格雷家屬得到了賠償,案件最終不了了之。現在檢方採取的同樣也是“緩兵之計”,在家屬的要求下先起訴,但會不會定罪是一兩年後的事情了,“目前就是要穩住局面讓事態不要惡化,是一個出於政治目的的操作”。
此外,弗洛伊德家人的代理律師曾表示,肖萬和弗洛伊德曾在同一家俱樂部工作,兩人此前就可能認識。這個信息點在審判中是否會產生影響?又會如何影響案件的走向?
對此,鄧洪律師解釋道,律師拋出這一點是想要説明,肖萬和弗洛伊德有可能認識。那麼就存在兩人之前曾經有矛盾的可能性,讓檢察官尋找肖萬的殺人動機,但目前,沒有證據證實兩人此前有過節。劉龍珠律師也表示,如果要證實肖萬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就必須證明他當天認出了弗洛伊德,並且兩人此前有過節,因此在弗洛伊德不再動彈之後,肖萬故意繼續壓着他想讓他死。
屍檢報告具有決定性影響 家屬要求獨立屍檢或為民事賠償
此前,弗洛伊德家屬委託進行的獨立屍檢報告結果與檢方公佈的屍檢報告存在着很大的差異,那麼法庭最終會採信哪一份?當兩者不同時,會對審判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獨立屍檢報告是否會成為案件審判的關鍵?
這兩份屍檢報告一致認為這是一起謀殺案,但給出的死因卻截然不同。
檢方給出了三個導致弗洛伊德死亡的因素:第一個是他心臟本身有問題;第二個他吸毒,體內芬太尼的劑量是正常致死的三倍;第三才是警察壓頸導致呼吸道不暢。此外,在案發時,弗洛伊德本人處於“醉酒”狀態,且已經感染了新冠病毒。
而弗洛伊德家屬所聘請的獨立屍檢官得出的結論是,主要致死原因為窒息。
劉龍珠律師向紅星新聞表示,在庭審過程中,兩份屍檢報告不同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建議找雙方都認定的第三方重新檢驗。更有可能的是,兩份屍檢報告都會出現在法庭上,專家出庭作證後由陪審團來決定如何採信。在這種情況下,屍檢報告將成為決定性的影響因素。
鄧洪律師也指出,這兩份報告都不能夠作為呈堂報告,需要請專家出庭作證,而不是外界所説的會以報告為準。那麼,陪審團12名成員會相信哪方專家的説法可信度高就很重要了。
鄧律師認為,弗洛伊德家屬聘請獨立專家來做屍檢的目的,並不在於對肖萬的審判,“最主要的目標是要求民事賠償”——明尼蘇達州在民事理賠方面有規定,如果死者有50%以上的錯,一分錢賠不了,但如果對方有超過50%的錯,即,警察局有過半的責任,那警察局跟市政府要承擔起賠償的責任。
在刑事案件裏,檢方報告裏顯示有三個死因,警察壓頸導致窒息只是其中之一,但就民事案件而言,如果是三分之二都是弗洛伊德本人的原因,就可能得不到賠償。而獨立報告則是將大部分原因歸為警察壓頸,這種情況之下,50%以上都是警察的錯,所以這其實是為了家屬要求民事賠償而埋下的“伏筆”。
大概率會進入陪審團階段 12名陪審員的構成極為重要
在8日的聽證會上,肖萬和他的律師並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但也沒有表示認罪。而在上週,明州檢察長埃裏森曾明確表示,要給這幾名警官定罪將“非常困難”。
鄧洪律師告訴紅星新聞,檢察官對於這個案件的困難程度十分清楚,因為在過去幾十年裏,明尼蘇達州只有一個起訴成功案例:2019年,一名非裔警察開槍打死報案的白人女子,後被指控二級謀殺罪、三級謀殺罪以及二級誤殺罪,最終被判三級謀殺罪及二級誤殺罪成立,總共判了12.5年。
在鄧洪律師看來,目前檢方採用的策略是提出多項罪名進行“多標靶打擊”,這樣總有一項罪名可能會成立,對家屬可以有個交代。但就案件本身,很難去證實警察有犯罪意圖,最重要的一點是很難説服陪審團相信警察是故意傷人。
劉龍珠律師也認為,按照過往經驗,對警察定罪確實很難,因為很難證實有犯罪行為。而檢察長埃裏森一開始就“泄氣”,就是給民眾為了打預防針,因為從檢方的角度來看,很清楚地知道這個官司是很難的。
那麼,按照目前的形勢和證據,案件接下來的審理將會走向何方?
劉龍珠認為,肖萬“肯定不可能認罪”,那麼接下來幾名嫌犯可能會要求進行“合理性證明”聽證,如果法官認為檢方不能證明犯罪可能性超過50%,就會直接撤銷指控。對於另外3名警官,尤其是剛就職4天的那名警官,指控很可能因此被撤銷。
但對於肖萬的審理,大概率會進入陪審團階段。首先,法官可能判定肖萬兩項謀殺罪不成立,二級過失殺人罪成立。隨後,肖萬會要求進行陪審團審理。
劉龍珠指出,這一案件審判最重要的兩大決定性因素,第一是弗洛伊德的死因究竟是什麼;第二就是陪審團最終的構成,如果陪審團12名成員中,有6名以上不是非裔,那麼最終肖萬所有的三項罪可能都不會成立。
記者 王雅林 徐緩
編輯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