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9月3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韓颺)近年來,“於歡案”“崑山龍哥案”等涉正當防衞案件引發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天聯合發佈《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表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姜啓波説,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訂對第二十條正當防衞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放寬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增設特殊防衞制度。
姜啓波指出,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修改後刑法的規定,依法正確、妥善處理了一大批相關案件,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對正當防衞制度的適用,也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
姜啓波説,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指導意見》要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衞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指導意見》還指出,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衞性質,但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衞過當。
此外,在正當防衞制度的具體適用上,《指導意見》還提出了 “十個準確”規則。例如,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意圖條件、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刑罰裁量及特殊防衞的認定條件等。
姜啓波表示,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在特殊防衞方面,《指導意見》第十六條明確了特殊防衞的認定條件。即,“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實施特殊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透露,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衞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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