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南寧市中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朱某金等17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該案為自治區掃黑辦掛牌督辦的案件。公訴機關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朱某金等17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南寧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司法局、市律協等單位的相關人員及被告人親屬代表通過視頻旁聽了庭審。
合議庭成員
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從2010年11月16日開始,被告人朱某金等人以鋼材墊資生意為依託,誘騙廣西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某簽訂了虛增鋼材交易本金的欠條,以此試圖騙取張某某錢款數百萬元。此後,朱某金等人逐步通過召集親友、籠絡同鄉等方式發展成為犯罪團伙,在南寧市及周邊城市實施詐騙等多種犯罪行為直至案發。
該犯罪組織以血緣和籍貫為紐帶,通過發放工資提成、幫助成員逃避刑事處罰等方式,籠絡、管控組織成員,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有固定的骨幹成員,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形成穩定的犯罪組織。朱某金為該犯罪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被告人龐某禮、尹某林、徐某、朱某為該犯罪組織的骨幹成員;被告人胡某冬等5人為該犯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李某等7人為該犯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該組織以公司的形式運營,朱某金為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和最高決策者,逐漸形成了用以明確組織內部人員管理、職責分工、行為規範、利益分配、行動準則等事項的不成文規定。
該組織一方面通過虛增本金、壘高債務等方式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另一方面通過挪用資金的方式非法佔有他人鉅額財產,非法獲利八千多萬元,將部分收益用於為員工提供食宿、發放工資提成、代為賠償等,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從2010年11月起,以朱某金為組織者和領導者的犯罪組織及該組織成員,在廣西、廣東等地多次採取詐騙以及非法拘禁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詐騙21起、非法拘禁3起、敲詐勒索2起、搶劫、挪用資金等多起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
該犯罪組織常年在廣西南寧市以及周邊城市等一帶活動,通過有組織的實施詐騙、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鋼材銷售以及房地產領域內造成重大影響,嚴重干擾和破壞了被害人和被害公司、企業的正常的生活、生產和經營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朱某金等17名被告人
被告人辯護律師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金等17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挪用資金罪追究被告人朱某金等17人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將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展開法庭調查,辯、檢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本案爭議的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由於該案涉案人數、罪名較多,案情複雜,庭審預計持續7天。該案將擇期宣判。
南寧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司法局、市律協等單位的相關人員及被告人親屬代表通過視頻旁聽庭審
來源:南寧中院
編輯:林 婷
審核:葉思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