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的新車,沒多久變成“事故車”。這輛車,能退不?近日,無錫江陰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要塞分會協調處理了這樣一樁案例。省消保委人士提醒廣大消費者:依法維權,提出合理訴求,對糾紛中責任不清,或無法確認訴求的情況,可及時向消保委反映,消保委組織將提供相應諮詢服務,並幫助消費者依法維權。
【案例簡介】今年3月,消費者方女士去江陰某4S店提新車。在車管所辦理上牌過程中,發現停在車位內的新車被小卡車撞壞了大燈,引擎蓋也被撞扁,遂報警。經查交警大隊認定卡車方負全責,產生的損失由卡車保險公司理賠,並委託4S店維修轎車。方女士認為自己剛買的新車變成了“事故車”,無法接受要求退車,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方女士至消保委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接訴後,江陰消保委要塞分會工作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經查發現,4S店與方女士交車手續齊全,車輛所有權歸方女士所有,且卡車車主額外補償方女士5000元現金,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分會工作人員認為,方女士本人駕駛車輛去車管所上牌,發生事故純屬意外,與4S店無直接因果關係。分會工作人員多次與4S店溝通協調,最終4S店從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出發,同意贈送4次保養,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依據我國《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即消費者熟知的“汽車三包”):“家用汽車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千米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在本案中,消費者購買的車輛無質量問題,符合交付條件,在途中的意外,既不符合《產品質量法》、《合同法》的合同解除要件,也不符合“汽車三包”中退換車的條件,故相關風險不應當轉嫁至經營者,4S店無法滿足退換車訴求。
通訊員 王國豐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燕
校對 李海慧
來源:揚子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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