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三部門:防衞造成輕傷不認定防衞過當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綜合

今天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典型案例。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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