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揚州開發區公安】;
據@揚州開發區公安 通報:2020年9月2日上午8時20分,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民警在揚子江路與興城西路東南角非機動車道,依法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楊某某(女,30歲,儀徵市劉集鎮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行為進行處罰,引起楊某某不滿,楊某某遂以暴力方法阻礙執勤交警執行公務,並造成執勤交警面部受傷。
揚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文匯派出所接到報警後,迅速開展調查。經查,楊某某的行為已涉嫌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規定,目前楊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2020年8月16日,我市發佈《關於執行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規定的時間和區域的通告》,決定自今年9月1日起,全市範圍內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該按照規定佩戴頭盔,對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依法處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希望廣大市民依法騎行電動自行車,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揚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