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越來越方便,不少人已經習慣在網上“淘古玩”。李女士網購後卻發現到手的是現代仿製品,認為賣家程先生欺詐,遂起訴程先生及該收藏網站,要求退款並3倍賠償。但北京石景山區法院駁回了原告訴求。
李女士稱,她通過瀏覽一收藏網站,發現了程先生的深坑古玩網店,諮詢後在此陸續購買了書、銀元、經文、手錶、玉蟬等,通過支付寶、微信等付款一萬餘元。但收到貨,她覺得部分貨物與網店上的圖片不一致,要求重新發貨。
程先生第二次郵寄後,李女士認為是新品而非古董,要求退貨退款。程先生不予退貨,李女士在網上就其所購物品進行鑑定,發現大部分為現代仿古制品、高仿貨、低仿品。於是,她在微信中要求退款,但雙方協商未果。
雙方未籤合同,但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對交易物品價格、收貨地址、物品名稱等進行了協商,且有發貨和付款事實,法院認定買賣合同關係成立。依據聊天記錄,被告未對物品的製作年代、材質等作出介紹及承諾。李女士自行委託鑑定,且僅依據網上圖片作出鑑定意見,不能證明被告有欺詐故意。另外,物品未在交易平台上銷售,李女士主張收藏網站擔責,亦被法院駁回。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古玩交易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獨特行規,如“買賣全憑眼力,真假各安天命”“藏品當面驗貨,售出概不退換,貨款兩清”。有“撿漏”的,也有“打眼”的,買賣雙方都是高收益與高風險並存,權衡後自由決定是否交易,即在古玩交易中負有比普通商品交易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
古玩交易類物品屬特殊商品,即便買受人誤判商品質量,也不構成法律上的“重大誤解”。不過,賣方對物品的年代、材質等存在誤導性説明,直接關係買受人訂約目的及重大利益,應認定存在“重大誤解”。李女士在網上詢價、看貨後,才決定籤合同,雙方協商定價,屬自願買賣,也不存在重大誤解的事實。李女士意圖“撿漏”,也要自擔此次古玩交易中的風險。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林靖 通訊員 路紅紅
編輯:匡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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