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被結婚”,撤銷只能打官司,民政部門擔責嗎?

家住貴州的代女士近期在銀行辦理購房貸款等業務時,被告知分別在2011年和2013年“結過兩次婚”,而且都沒有離婚,涉嫌“重婚”。而事實上,代女士僅在2011年結過一次婚,這段婚姻一直延續到了現在。

代女士回憶,早在2013年,她曾丟失過一次財物,身份證也在其中,當時她立刻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也掛失了身份證。而正是這次意外狀況,讓她莫名背上了一段婚姻。那麼,民政部門是否應該擔責?代女士又該如何維權?

一張身份證“結了”兩次婚

想撤銷結婚紀錄只能打官司

貴州的代女士告訴記者,因近期購房等事宜,她查詢發現自己“結過兩次婚”。一次是她與男友黃某2011年在重慶市銅梁縣(注:現銅梁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另一次是與素不相識的男子王某某於2013年在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2013年我身份證丟失過,但很快進行了補辦,沒想到還會被冒用。因為重複登記結婚,我的審核材料沒辦法過,暫時無法完成購房程序,可能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她説。

代女士提供的婚姻登記歷史信息截圖顯示,她分別於2011年10月和黃某、2013年10月和王某某登記結婚。

身份證丟失“被結婚”,撤銷只能打官司,民政部門擔責嗎?

代女士的姓名和身份證號於2011年和2013年被登記結婚。來源:受訪者提供

同日,臨漳縣民政局辦公室工作人員證實,代女士確實是有兩條婚姻登記記錄。2013年,有人用代女士的身份在該民政局進行過登記,但民政局無法撤銷該條記錄。

“民政局沒有權限對個人婚姻登記記錄進行撤銷。按規定,民政局只有在當事人受脅迫結婚並有公安局的證明的情況下,才能撤銷相關記錄。”該工作人員説。

該工作人員還稱,目前建議代女士走法律訴訟渠道。代女士可以通過起訴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記程序瑕疵來進行記錄的撤銷。“我們拿到法院的撤銷文書後,才能從網絡上將婚姻登記記錄撤除。”他説。

身份證丟失“被結婚”,撤銷只能打官司,民政部門擔責嗎?

代女士和黃某的結婚證。 來源:受訪者提供

為何出現重複登記的情況?臨漳縣民政局回應稱,2013年的10月11日,家住臨漳縣西羊羔鄉漳潮村的村民王某與一個自稱是代女士的女子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按照規定,雙方現場提供了所需要的材料,基於兩人當時提供證件齊全,經工作人員現場比對,身份證與本人相符,依法為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於2013年婚姻登記系統沒有全國聯網,受條件所限,當時的臨漳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無法查詢代女士跨省有無婚姻登記的記錄。

身份證丟失“被結婚”,撤銷只能打官司,民政部門擔責嗎?

冒用者用代女士身份證在臨漳縣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材料齊全。

代女士稱,她現在很苦惱。12月15日她從重慶趕到河北,想盡快撤銷婚姻登記記錄。但16日上午跑了多個部門,被告知還是需要走法律途徑。“走法律渠道很慢,而且我家裏還有三個孩子,有一個才兩歲,我不能一直待在這邊。”她説。

冒用身份結婚

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該不該擔責?

究竟是誰冒用了代女士的身份?為何要冒用他人身份結婚?當時提供的户口簿等信息是否是偽造的?當地公安機關已經展開調查。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解釋,如果冒用他人身份結婚,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韓驍表示,使用他人證件結婚往往還會伴隨詐騙等行為,有可能涉嫌與之相對應的刑事責任。此外,若受害人由於被冒用身份造成了財產損失,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要求對方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針對代女士遭遇的情況,韓驍認為,如果民政部門存在違法行為並對代女士造成損失的,代女士可以申請賠償。

韓驍:“如果民政部門在辦理結婚登記的過程中存在違法的行為,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受害者造成損失的,可申請國家賠償。反之,如果冒用者提供的手續齊全,且民政部門在審查範圍內不能明知或者應當知假冒行為的,無其他違法行為的,民政部門一般不承擔責任。我們是在2018年以後才建立全國聯網結婚登記系統,所以司法實踐當中,目前很難追究之前的導致重婚的行為的民政部門的責任。”

對於很多民眾關心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後產生的影響徵信的問題,韓驍提示了具體的應對措施。首先要及時掛失並補領新的身份證,證明當時身份證已經丟失了。其次,發現身份被冒用後要及時報警處理。

韓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的相關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騙領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也可以進行相應的報警處理。此外,受害者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的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相關的侵權人承擔比如類似於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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