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民法典】攔截“飛”來橫禍 保護“頭頂安全”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故頻發。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規定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將高空拋物列入違法行為,破解“調查難”“取證難”。
“飛”來橫禍誰擔責?6月4日,記者採訪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陳盎然和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卿斌,解讀如何依法保護老百姓的“頭頂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案例】
“飛”來橫禍頻發
2011年10月,長沙的謝女士路過芙蓉區一家餐館時,被該樓樓頂脱落的水泥板砸傷頭部。芙蓉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餐館所在的整棟樓全體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謝女士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22.8萬元。
兩年前,李某騎摩托車途經平江縣某集鎮路段時,被一側屋頂墜落的瓷瓦砸傷頭部。去年10月,平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涉案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2018年3月,喻先生在長沙某小區樓下公共道路上賣菜,被外牆脱落的水泥塊砸傷。喻先生將該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去年6月,嶽麓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依法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傷者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合計9萬餘元。
依法釐清責任,破解“連坐”局面
“如今,高樓林立,‘飛’來橫禍屢見不鮮。這類案件直接侵權責任人查找難,處理難度往往較大。”陳盎然法官分析指出,民法典對《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進行全面修改,確立了較完備的高空拋物規則:一是明文禁止高空拋物,強化民法典的行為引導功能;二是明確了拋擲物品的行為人、墜落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為侵權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三是對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有了明確劃分。新增追償規則有望破解“連坐”困局,物管機構防範義務被列入法律條款,公安機關被“點名”查清責任人,這些規定將為解決高空拋物難題提供有力的立法支持。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既保留了現行《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的救濟功能、預防功能,又填補了法律空白,新增了追償權。這樣一來,對於不明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的情形,不必整棟樓一起‘背鍋’。即使不幸 ‘背鍋’,在查明具體的侵權人後,最終也能通過追償權的行使來保障自身權利。”卿斌法官指出,在平時的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中絕大多數被告既沒有主觀上的過錯,也沒有實施高空拋物的客觀行為,只因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而被判決承擔補償責任。因此,每一位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都要自覺遵守公共安全法律法規,堅決抵制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整改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發生類似的墜物傷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