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傷人、高空墜物案頻發,司法建議發出保障百姓出行安全

今天,記者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檢察院召開的關於“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案件情況通報會上了解到,兩部門根據該區“12345”舉報投訴中涉窨井的相關數據以及對裁判文書網相關訴訟數據的調研,提出包括窨井在內的物件損害責任糾紛存在的突出問題,發出司法建議。

窨井傷人、高空墜物案頻發,司法建議發出保障百姓出行安全

因窨井蓋施工、管理、養護不當致人傷亡的案件時有發生。居民高某去北京石景山區一菜市場買菜,途經垃圾站旁廁所,廁所門前一下水道蓋子損壞,致高某踩踏時摔傷。高某被送醫院,經診斷為橈骨遠端骨折、踝關節骨折、蹠骨骨底骨折等。高某住院20天,支出醫療費16276.61元。高某起訴要求該廁所管理方承擔醫療費、護理費、鑑定費、交通費等。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訴訟請求。

此次調研發現,相關民事糾紛多因窨井蓋破損、鬆動、下沉甚至缺失等引起,存在窨井質量和安裝不達標、權屬主體眾多、安全隱患多樣等問題,並伴隨着相關管理單位安全意識不強、管理不規範。石景山檢察院專門推出“公益隨手拍”小程序,市民發現窨井蓋問題,拍照上傳,相關單位會被及時通知立即解決。

新編纂的《民法典》對《侵權責任法》的規範進行了繼承和修正,在“侵權責任”編中專設第十章規定了“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從建築的建設及維護、高空拋物致害、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規範體系。

石景山法院提出四項司法建議:

其一,政府相關部門應對不動產建設、道路和公共場所及其施工過程中加強監管;各政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預警平台,加強水電氣熱及道路等市政公共設施進行前端監測,提前預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其二,窨井相關單位應加強管理;

其三,公民個人盡到審慎義務,經過危險區域附近時留意警示標識,做好個人防護,未成年人等的監護人履行保護義務;

其四,法律救濟上注重“民-行-刑”協調和銜接。受損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賠償;若損害因行政部門未盡到監管職責而引起,也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相應管理職責;窨井“吞人”存在觸及刑法的事實時,相關部門應通過刑事手段追究相關主體的責任。

(原標題:窨井“吞人傷人”事故頻發)

來源:北京晚報記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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