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一則判決書顯示,原平安銀行荊州分行副行長朱某容,客户經理代某傑,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發放貸款2000萬元,二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4年。
借公司名義貸款2000萬元,實為貸款給個人
2014年上半年,朱某容在擔任平安銀行荊州分行副行長期間,張某彪、季某文因自身無法從銀行獲取貸款,於是請託朱某容幫忙借款。朱某容找到武漢順和建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提出以順和公司的名義向平安銀行荊州分行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給他人使用,任某表示同意。
於是,朱某容安排時任平安銀行荊州分行主辦客户經理的代某傑準備貸款資料。代某傑在朱某容安排下,作為貸款第一責任人,明知貸款用途虛構而完成調查報告。該2000萬元順和公司於2014年6月19日以貸款期限12個月、貸款年利率8%、保理費1%的約定向平安銀行荊州分行辦理了借款手續。
收取利息差231萬元
貸款發放後,在朱某容授意下順和公司轉給張某彪人民幣500萬元(約定月息3分),轉給季某文人民幣1500萬元(約定其中人民幣1000萬元月息3.5分、人民幣500萬元月息3分),並由朱某容安排代某傑負責利息的收取。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季某文共支付利息人民幣310萬元;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張某彪共支付利息人民幣102.52萬元。共計412.52萬元。該利息除7萬元(二被告人供述金額為40萬元,銀行流水反映為7萬元)用於替荊州市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償還銀行借款利息外,其餘由代某傑轉至順和公司法人任某妻子徐某的賬户,順和公司向平安銀行荊州分行支付貸款利息共計人民幣161.11萬元,保理費人民幣20萬元。綜上,朱某容通過代某傑收受張某彪、季某文支付的利息差共計人民幣231.41萬元。
2014年8月15日,季某文歸還了以順和公司名義向平安銀行荊州分行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中的人民幣500萬元到朱某容指定的賬户,被告人朱某容將該500萬元轉貸給他人,2015年6月貸款到期後,順和公司向平安銀行借款全部予以歸還。、
原副行長:都是朋友不好拒絕,原客户經理:我也多次勸説,早晚會出事
朱某容在供述中稱,2014年,張某彪和季某文多次到我們平安銀行來找我借錢貸款,他們兩人的項目都是因為一些原因無法通過正常渠道貸到款,就想讓我出面以他人公司名義貸款然後把貸出來的錢借給他們。因為都是朋友關係我又不好拒絕,我就找到任某跟他商量,提出以順和公司名義從平安銀行貸款2000萬元。
作為銀行工作人員,為了支持企業的發展,我知道這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衝突,但這是行業內很普遍的扶持企業發展行為。這樣我出面在2014年6月,以順和公司的名義從平安銀行貸款2000萬元。
代某傑供述稱:順和公司2000萬元貸款的實際用款人張某彪和季某文,利息支付是朱某容跟他們分別談的,張某彪的500萬元借款利息是月息3分,季某文的借款有1000萬元是月息3.5分,另外500萬元是月息3分。
錢借出去後,朱某容安排我每月向張某彪和季某文收取利息,朱某容開始説要他們把利息打到我的賬户上,我沒有同意,我就用袁伶俐、陳操的賬户來收取他們的利息。按照朱某容的安排,我每月收到張某彪和季某文的利息後,將所有利息錢按照月息3分又轉入任某的賬户上。我之前也多次給朱某容説過,將2000萬元以高息借給別人,早晚會出事,我也多次勸説,他還説不會有事情的,讓我放心。再加上朱某容當時是我上級領導,所以我就按照他的意思來辦。季某文支付了幾個月的利息之後,就還了500萬元借款。
二審判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當數罪併罰
二審法院認為,朱某容、代某傑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朱某容、代某傑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金融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人均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代某傑在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二審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朱某容、代某傑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違法所得231.4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朱某容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代某傑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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