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物業全面取消?官媒正面回應,已有小區業主在“行動”

明年起,物業全面取消?官媒正面回應,已有小區業主在“行動”
買房,物業真的至關重要。因為物業不僅關係到入住以後的感受,還影響房子的保值增值。

好的物業能幫業主解決小區清潔、停車、綠化、安全等一系列問題,不僅能保障小區良好的居住環境,更對整個小區後期保值升值都有深遠的影響——在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即使是同一地段的房子,因為物業服務水準相差巨大,兩個小區的市場價差竟然能高達2萬/平。

事實上,近年來隨着業主對居住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大多數購房者對於物業的重視程度也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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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家更直言指出,物業管理公司在社區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已經成為社區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但業主們對此似乎並不買賬,有統計資料顯示7成以上的業主都對物業有着很深的成見。不僅如此,近年來全國各地“取消物業”的呼聲更是此起彼伏。

甚至有一些明星、大佬也站出來公開吐槽物業“做事拖拉”、“推卸責任”、“拿錢不做事”等。今年5月份,歌星李榮浩公開吐槽自己所在小區物業,停水停電找不到人,設備壞半年沒人修,但是業主物業費到期他們卻能提前兩個月安排人員催繳。真真是“幹啥啥不行,收錢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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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和物業之間“積怨”頗深,對立關係似乎一直都存在。而且有新聞媒體屢屢報道,有些物業公司甚至比業主更像主人,囂張跋扈起來甚至連業主都敢打。

按理説,物業和業主之間是相輔相成的,也是整個社區良性發展的共同責任人,為何發展到水火難容,矛盾長期積壓,甚至公共關係一度決裂的地步了呢?

我們認為有兩個主要原因:

其一、物業沒有找準定位,有些物業更像主人,但殊不知你首先是業主花錢請來的服務主體;

其二、服務業主的意識不強,尤其是一些小物業公司,一些領導只顧着為自己牟利,對業主的真實需求不管不問不顧,對於業主的投訴與建議,他們壓根不解決不聽取,而且還喜歡推卸責任。

時間久了矛盾自然越來越激化。長期以往,整個社會大環境都對物業行業造成很大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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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機構做過關於“是否支持取消物業”的在線問卷調查,總共收回20000多份樣本。

根據樣本數據結果顯示,有63%的業主對業務服務不滿意,有21%的業主希望立即取締物業,業主滿意和無所謂的只佔到了14%。其中贊成“取消物業”的比例竟高達86%。

對於“取消物業”一事,現實中也確實有小區業主在“行動”:業主投票取消物業,贊成取消的人數達到80%,最後由業主公開推舉的業主對整個小區進行管理。而且效果還非常不錯,不僅把整個小區的居住環境改善上去了,5年時間還節省了100多萬資金。

這個在“行動”的小區就是南昌“陽光楓情”小區。

同樣的還有陝西一個小區,2016年由於物業服務水平差,而且拒不改正,最後被全體業主投票趕走了。

事後他們並沒有重新聘請物業,而是由本小區幾個牽頭的業主自己來主動管理小區,最後的結果大大超出業主的預期,4年間小區環境大大提升,還節省了100萬物業費。就在去年底,這個小區還給業主每户發了1000元紅包,共享小區建設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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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物業”,已經有小區業主在“行動”,那麼是否意味着從明年起物業將“全面取消”?

官媒新華社正面回應了。今年7月13日,新華社轉載了毛振華刊於《半月談內部版》2020年第7期題為《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文章。

文章針對“到底該不該取消物業”問題給出了客觀理性的回應:在沒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之前,物業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必要。更何況現實生活中也確有不少物業兢兢業業、服務有方,深得業主信賴,不應將其“一刀切”對待。

言外之意,明年起全面取消物業是不可能的。

一方面,物業已成為社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取消後對業主並非是好事;另一方面,好的物業的成績值得肯定,不好的物業要想辦法改進,這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

未來不僅需要法律法規約束監管物業行業,更需要物業辦、居委會等相關部門真正履職盡責、令行禁止,落實嚴格的監管舉措,將物業普遍存在的違規操作關進制度規範的“籠子”,促使物業迴歸服務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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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説就是,有些物業確實存在各種服務不到位、賬目不明、違規經營等問題,但現階段尚未到全面取消的地步。更何況有些物業其實幹得非常不錯。

再退一步來説,中國4億業主也確實需要專業的物業公司來對整個小區進行管理服務。不可否認現實中確實有小區趕走物業自己經營而且非常成功的先例,但這種做法不可能全國推廣。

事實上,國家也正通過出台“新規”的方式,在想方設法幫助小區業主和物業之間有效化解矛盾。

最新通過的民法典中,有關物業的表述擲地有聲,不僅回應了長久以來羣眾的普遍呼聲,更為今後與物業相關的矛盾糾紛處置指明瞭方向。

這個新規就是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新版《民法典》。

把《民法典》關於物業方面的內容剝離出來,其實就是一部物業“新規”,這個物業“新規”其中有3個權益業主需要知曉,業主把這些權益行使好,物業沉痾自然去除,業主與物業之間也能實現和諧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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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業主對物業單位的各項費用的收支有絕對知情權和監督權。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新規明確規定,物業單位有責任定期將服務事項、人員調動、各項費用的收支等向全體業主公開。

換言之,業主對物業單位的各項費用的收支等有絕對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不僅如此,有些城市還在推行有關單位對物業賬目公開信息納入日常巡查範圍。並將公開情況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等級評定、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物業服務品牌企業評選、星級住宅小區評選等掛鈎。

公開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監督,監督的目的自然是為了求真務實,本質上是為了督促物業迴歸服務業主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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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業主對物業不滿意,有權更換。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新規明確了,如果物業的服務效率低下,或者管理不到位,無法達到小區絕大多數業主滿意的程度,業委會就有權行使“彈劾”權,通過更換物業保障業主的共同利益。

按照現行《物權法》第76條第2款的規定,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可以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也就是説,原則上只要業主支持過半,就可以成立業委會換物業。

第三、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業主享有分配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和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分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業主均享有分配權。

哪些是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

最典型的就是小區電梯間廣告收益、小區宣傳欄廣告收益和外來人員搞活動佔用場地的廣告收益等。這些收益本質上是以共有部分出租換來的,所以理應屬於全體業主。

所以,理論上來説,物業沒有經過業主同意就私自在電梯間、宣傳欄等區域接廣告,也是不合理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清除掉。

最後總結,物業雖有萬般不是,但其已經成為整個小區牢不可分的重要部分。

準確地説,物業和業主之間是依賴關係。

不得不承認,過去在物業約束、監管方面,我們確實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隨着新版《民法典》賦予業主更多監管、監督物業的權利,相信未來物業服務也會得到明顯改善,整個物業行業也會越來越規範。

不過歸根結底,需要物業和業主一起使勁。

來源:樓市奇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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