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可持續發展,5月1日起,渤海海域進入四個月的伏季休漁期,船舶靠岸、封網休漁,是漁民的普遍共識,但總有人受利益驅使,違反規定出海捕撈。
漁船打工薪資高待遇好?
家住鄒城的宋鑫是個地道的莊稼漢,種地收入低,他便有了外出打工的念頭。宋鑫向“經驗豐富”的表弟呂強討教經驗,呂強一拍胸脯:“跟着我幹,咱倆一起去漁船上打工,待遇好!工資高!”
2019年6月底,來到龍口四處求職的二人屢遭碰壁,呂強聯繫上了“老東家”,二人直接登上了“老東家”韓富貴的船,出海捕魚。
韓富貴許諾宋鑫月工資七千,呂強一萬,這讓宋鑫頗為欣慰,而這條船上,除了表弟和韓富貴,還有兩個外地口音的工人張元、孫蒙,五人交流甚少,大家奔着錢默默工作。
船開到了東營海域,五人分工明確、加緊作業:韓富貴負責指揮捕撈爬蝦、海兔,其餘四人負責下網、起網、分揀魚獲,待到晚上靠碼頭卸貨等魚販子交易,不到半個月,五人捕撈爬蝦800餘斤、雜魚20餘斤、海兔120餘斤。
為了多掙錢出海進行海捕
這天中午,五人在海上駕船偷捕時被龍口市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大隊當場抓獲,捕撈工具——5張底拖網屬禁用漁具,一併依法扣押。
對於韓富貴來説,這不是第一次頂風作案。早在2019年5月,他和呂強、張元、孫蒙曾在石島海域用良魚網捕撈作業時被查獲,“成功細中取,富貴險中求”,韓富貴非但不思悔改,反而一錯再錯——他更改船號、重組隊伍、繼續出海,開到東營海域捕撈水產品。他坦言:“我沒有船長證書,也知道禁漁期內禁止用禁用漁具出海海捕,為了多掙錢所以出海進行海捕。”
《刑法》第340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020年4月22日,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檢察院對包括韓富貴在內的5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該案2020年5月6日一審宣判,五人被判處八千到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檢察官提醒,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是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休漁時間,設置禁漁期是為了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而做的保護措施,嚴禁任何人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非法捕撈。
保護海洋,就是保護我們自己,若為一己私慾而以身試法,破壞生態環境,將受到法律嚴懲。
(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龍口檢察院微信(ID:lksjcy)
文字:成豔君 吳君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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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