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2069萬餘元用於包養情人、炒股,王風昭一審被判十四年六個月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華敬方 通訊員 宮成羣
2020年8月18日上午,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風昭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王風昭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責令被告人王風昭退賠貪污違法所得2000餘萬元,退賠挪用公款違法所得750餘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風昭在擔任青島市即墨區北安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負責人期間,於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開發票、偽造領導簽字、通過他人銀行賬户走賬及提取現金等方式,分42次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2069.707842萬元,用於包養情人、炒股、購買理財產品、進行期貨交易及日常揮霍。被告人王風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2次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249.999萬元用於公司註冊登記驗資、購買理財產品等營利性活動。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風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均應予懲處。鑑於王風昭在辦案機關調查期間如實交代本案犯罪事實,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認罰,有坦白表現,且王風昭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部分涉案贓款贓物已經追繳,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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