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新紅線”劃定!一年期LPR的4倍

經濟導報記者 王雅潔

  民間借貸“新紅線”來了,今後開始掛鈎LPR。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明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原《規定》中的“兩線三區”被取代。

  據瞭解,自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於頒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以來,既規範了民間借貸行為,統一了法律適用的標準,又解決了大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實體與程序問題。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調研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依照《民法典》的最新精神,決定對《規定》進行修改。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此次《規定》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

  按照最新修訂,以8月20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新一期LPR——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為參考,執行4倍後,最高法劃定的最新民間借貸利率“紅線”為15.4%。這與修訂前的“兩線三區”規定相差不少。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劃定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此為第一條線;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此為第二條線。同時劃分了3個區域,分別為司法保護區、自然債務區、無效區,即以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作為三區分界線。

  對於為何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修訂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原《規定》以及2001年4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行為法律性質問題的批覆》都將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作為考慮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一個重要因素。

  “因此,確定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助於人民羣眾對此標準的理解和接受,也體現了司法政策的延續性,同時,這一標準也接近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鄭學林解釋。

  而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紅線劃定在具體執行中,還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

  “具體實操過程中,應格外留意最新修訂的幾處新規,如‘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律師李舒告訴經濟導報記者,“民間借貸綜合成本的司法保護界定也需瞭解。《規定》已明確,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李舒表示,《新規》指出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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