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新華社
據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 城市維護建設税法、契税法來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11日表決通過的這兩部税法,進一步推進了我國“税收法定”的進程。
與城建税暫行條例相比,城建税法有哪些變化?財政部税政司司長王建凡介紹,城建税法取消了專項用途規定。
“隨着預算制度的不斷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不再指定專項用途。同時,考慮税收分配和使用屬於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問題,一般不在税法中規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規定城建税專項用途。”王建凡説。
此外,為規範城建税的徵管,城建税法明確規定了城建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為不增加納税人税負,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現行税率規定。考慮到城建税屬於地方税,各地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沒有對納税人所在地作統一規定,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確定。
與契税暫行條例相比,契税法適當拓展了税收優惠政策。王建凡説,契税法基本延續了契税暫行條例關於税收優惠的規定,同時還增加了其他税收優惠政策:為體現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增加對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徵契税等規定。
契税法還增加了退税規定。為保護納税人權益,契税法規定納税人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因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税人可以向税務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退税。
王建凡表示,契税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