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盹5分鐘被開 讓人更沒想到的是這個

  上班打盹5分鐘被開,讓人更沒想到的是這個,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規定,“在上班時間睡覺”系嚴重違紀,可解除勞動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員工,因連上夜班後在上班時間“打盹五分鐘”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起仲裁和訴訟,法院二審最終認定用人單位解除行為屬於違法,賠償員工13.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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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上班時打盹被炒

  1997年9月16日,張勇(化名)進入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2015年6月18日,公司管理人員在車間巡視時,發現張勇在辦公桌上趴着睡覺。6天后,公司以張勇嚴重違紀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係決定,張勇拒絕在解職通知書上簽字。

  據瞭解,2008年,該公司通過職代會制定了員工手冊,其中規定,員工如有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在上班時間睡覺”被定為嚴重違紀,張勇也簽字確認遵守該員工手冊。張勇則表示,他入職後一直兢兢業業,上班時打盹是因為前幾天接連上了夜班,而且打盹時間只有5分鐘。張勇還指出,因2015年公司效益不好,採用種種方式與藉口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同年7月2日,張勇提起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賠13.94萬元。公司則稱,張勇違反了單位制度才被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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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處罰過於嚴苛

  張勇的仲裁申請被駁回後,張勇向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並未提交事發地點監控錄像,張勇關於“託着下巴眯了5分鐘”的陳述可以被採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勞動者有嚴重違規行為,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有嚴格限制的。本案中,用人單位並未舉證證實張勇“上班睡覺”的行為足以達到嚴重之程度,而根據其員工手冊,在嚴重違紀情況下也並不必然解除勞動關係,而是“根據其輕重程度,給予以下一種或者幾種處罰”。此外,用人單位實行以周為單位的倒班制,事發當日,張勇已屬連續第四天從事夜班工作,其在工作閒隙偶有小憩,是人體生理所必然,對此不應過於嚴苛處罰。

  法院據此判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張勇經濟賠償金13.77萬元。該公司隨後提起上訴,近日被武漢中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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