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
2023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新當選的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長期從事律師工作的朱征夫擬向大會提交“將刑事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財政”的建議。
朱征夫介紹,對於刑事案件的罰沒所得,中國刑法第64條僅規定刑事案件的罰沒所得一律上繳國庫,但對於是上繳中央國庫還是地方國庫,並未具體的規定。由此導致刑事案件中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出現多頭管理亂象,並催生逐利性執法,即由地方行政權主導的、或在司法經費與罰沒所得相掛鈎體制下的、以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的司法行為。
在朱征夫看來,逐利性執法混淆了憲法對行政權和司法權劃定的界限,也使憲法對偵查、檢察和審判機關之間的分工制約的制度安排形同虛設,國家司法權淪為地方行政權的逐利工具,企業家和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不應有的侵害。
因此,朱征夫建議,通過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釋,將刑法第64條規定的“刑事案件的罰沒所得一律上繳國庫”中的“國庫”明確規定或解釋為“中央國庫”。
對於該建議的法律依據和理由,朱征夫也進行了詳細闡述。
他介紹,中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但由於現行的法律未規定刑事罰沒收入統一上繳中央國庫,而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僅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刑事案件罰沒收入一直存在多頭管理亂象。相關中央國家機關,各地方政府均制定刑事罰沒的上繳和管理辦法,規範性文件數量蔚為可觀,但大多以“意見”、“規定”、“辦法”等形式存在,效力層級不高,缺乏系統性和一致性,制度銜接存在漏洞,甚至互相矛盾,違背法制統一,損害法律權威,給逐利性執法以可乘之機。
同時,某些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直接向司法機關下達罰沒收入指標,同時將罰沒收入與預算經費掛鈎。對司法機關的經費預算名義上是收支兩條線,實際上還是“自收”、“自籌”。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不得不選擇經濟利益更大的案件查辦,從而催生選擇性執法和逐利性執法,尤其是異地逐利性執法。當涉及民營企業特別是有一定實力的民營企業或民營企業家時,就可能出現“非罪卻定罪”“此罪當彼罪”“輕罪也重罰”等枉法行為。
朱征夫認為,刑事罰沒制度缺陷下地方政府與司法機關利益捆綁,違反憲法關於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的規定。
他解釋道,中國憲法對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設置和運行方式有不同的規定。司法權需遵守依法獨立公正原則,對行政行為行使必要的法律監督和司法裁判職能。但在司法工作與經濟利益掛鈎的情況下,司法權受行政權的驅使和節制,導致在相關案件的處理中,司法機關的中立性公正性從根本上受到動搖,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憲法界限被任意逾越。
此外,朱征夫認為,逐利性執法違反憲法關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規定。同時侵害公民、尤其是企業家的人身權,財產權。
朱征夫在建議中寫道,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但在逐利性執法的過程中,負責偵查、檢察和審判的國家機關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只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沒有相互制約。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在逐利性執法中,由於偵查、檢察和審判機關之間的監督制約功能失靈,刑事訴訟中的控辯雙方的地位嚴重失衡,公民尤其是企業家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北京報道
編輯 潘莉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