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靜安法院就審結後回訪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針對原、被告雙方疏於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發出了《家庭教育令》,責令雙方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據悉,這是《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以來,上海靜安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韓女士與周先生於2006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小周,現年15週歲。韓女士系外來人員,文化和收入水平較低,周先生無業,工作收入不穩定。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周先生長期不外出工作,家裏日常生活開支及孩子撫養、教育等基本由韓女士一人負擔。夫妻感情不和,導致對兒子疏於管教,小周出現了逃學、逃夜的現象。特別是2019年,韓女士發現周先生可能有外遇,夫妻關係進一步惡化,2021年7月韓女士離家在外住。小周和社會閒雜人員廝混一起,不但在外發生打架鬥毆、超市偷竊的情況,甚至動手毆打其父母。2021年10月18日,靜安法院受理了韓女士與周先生離婚糾紛案件。同年12月1日,法院經審理,綜合考慮孩子撫養等情況,當庭作出不予准許離婚的判決,同時告誡雙方應擱置爭議,承擔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監管責任,後雙方均未上訴。
該案審結後,法官判後回訪中發現韓女士與周先生疏於對孩子的撫養教育,小周依然會有一些不良行為。根據該案特殊情況,法院邀請家事調解員、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靜安工作站社工、上海市靜安區婦女聯合會的心理諮詢老師、校方代表專門召開了專題會,就該案家庭教育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並牽頭由心理諮詢老師、社工、人民調解員、校方代表組成專班對韓女士、周先生及小周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對未成年父母監護意識不強、教育方式不當、疏於關心孩子等一系列監護缺失行為進行了訓誡,提出了進一步整改意見和措施。今年2月16日,靜安法院發出《家庭教育令》。韓女士與周先生在收到《家庭教育令》後均表示,作為孩子的父母,他們願意改正自身存在的問題,在社會力量的關心幫助下,積極承擔起監護未成年子女的職責,加強和兒子的溝通交流,讓兒子感受到家庭的愛和温暖,早日迴歸正常生活和學習。
靜安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姚軼捷表示,上海靜安法院依法發出《家庭教育令》,旨在希望未成年人的父母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增強溝通與交流,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展狀況,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
作者 |胡蝶飛 張啓駿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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