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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趙先生報名旅行社的巴厘島旅行項目,在海灘看海時不幸被海浪擊傷,趙先生認為旅行社沒有盡到警示義務保證遊客的安全,故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還部分旅遊費用並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萬餘元。
9月15日上午十點,海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趙先生出席了庭審,被告旅行社公司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稱趙先生受傷屬意外事件。
到巴厘島旅遊被海浪擊傷訴旅行社索賠
趙先生訴稱,去年八月份,趙先生和愛人與北京和平天下國際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遊合同》,約定夫妻二人購買該旅行社組織、安排的印尼巴厘島6日遊,後趙先生支付了全部旅行費用。在隨團出境旅遊過程中,趙先生參加了旅行社推薦的巴厘島私人海灘邊看海的自費旅遊項目,但不幸被迎面而來的海浪擊傷。造成趙先生頸椎間盤突出、頸椎管狹窄、頸4棘突骨折、頸7椎體骨折、樞椎骨折。最終旅行因此中斷,趙先生因傷回國救治。
庭審中,趙先生稱,是旅行社推薦的漂流,自己本來不願意參加,但旅行社説有保險,所以報名了漂流、沙灘、晚餐自費項目。發生本次事故的是沙灘項目,事故發生後其餘項目均未參加。
趙先生認為,其與旅行社之間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出境旅遊合同》,但是旅行社沒有盡到告知、警示義務,造成自己受傷,因此旅行社應對其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與旅行社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將旅行社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還部分旅遊費用並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萬餘元。
旅行社:趙先生受傷屬意外事件
2017年4月25日經北京中正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趙先生的傷殘程度等級為八級,旅遊合同中被告代為購買的意外險賠付了9萬元,趙先生在庭審中出示了鑑定書。
針對趙先生的訴訟請求,旅行社辯稱,趙先生在海灘邊看海時被海浪擊傷,屬於意外事件,趙先生應該對自己的安全負責,自身有過錯,不同意賠償傷殘賠償金,並出示了涉案海灘上安全警示牌的照片。??
被告旅行社認為,在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的情況下,原告趙先生不應就同一事實要求兩次賠付。針對原告提出的趙先生因傷旅遊中斷,退還部分旅行費的要求,被告旅行社認為,旅行費不能僅以天數來計算,旅行社已經提供了全部的旅行服務,不應退還旅行費用。
庭審中,被告和平天下旅行社向法庭申請追加天元假期公司為共同被告,因為趙先生參加的巴厘島旅行團是和平天下和天元假期公司共同提供旅行服務。同時,被告提出追加旅行社的保險公司為第三人。旅行社稱,如果認定旅行社有責任,那麼根據《旅遊法》,旅行責任險是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原告賠付。
鑑於被告要申請追加被告與第三人,法庭決定庭後審查是否追加,本案暫時休庭。
律師:旅行社通常會被判承擔一定的責任
庭審結束後,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採訪了北京和平天下國際旅行社的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思。
記者:現在這種類型的案子多嗎?
律師:我是做旅遊相關業務的律師,遇到這類案件很多,主要是現在的旅遊者維權意識很強,甚至過度維權,在旅行中遇到一些事情,不論旅行社有無責任,都從旅行社身上找原因。
記者:那這類案子的賠付情況呢?
律師:旅行社賠償的也很多。我認為旅行社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是一個非常弱勢的羣體,大家通常的觀點是旅行社是一個公司的行為,消費者是一個自然人的個人行為,因此旅行社相對應該處於主動的地位,但是生活中旅行社是非常被動和弱勢的。第一,從投訴角度來講,一點點的瑕疵或者旅遊者覺得不滿意,他都會進行旅遊投訴。而旅行社為了自己的經營行為,不想造成不好的輿論,通常會讓步、作出一定的賠償。第二,很多人從觀念上認為旅行社是經營行為,因此你要承擔責任,但我認為不是,因為旅行社的責任是有限度的,不是無限度的,從司法判定來看,通常都會判旅行社承擔一定責任,但不是百分之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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