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女童堅稱撿到包遭父親否認,不能帶壞孩子啊。家住江蘇徐州銅山的趙女士不慎丟了裝有大額現金的挎包,一名6歲女童稱撿到包並交給了父親,然而,女童父親否認了孩子的説法。無奈,趙女士將女童父親告到法院。經過兩次庭審,徐州銅山法院6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周先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趙女士人民幣18000元。
6歲女童堅稱撿到包遭父親否認 不能帶壞孩子啊
女童和爸爸説法不一
去年11月25日,正在裝修新房的趙女士帶着一個挎包,準備給裝修工人結款。當天下午,她先到當地一所小學附近接孩子,誰知竟不慎將挎包丟失了。趙女士表示,包內裝有18000多元工程結算款。
庭審中,趙女士回憶,她當時把挎包夾在腋下,可能是幫孩子拿書包的瞬間,挎包掉落了。回到家後,趙女士才發現丟包並報警。第二天,她在學校附近尋找線索,校方老師幫忙在學校裏詢問。有幾名孩子稱,他們曾看到一名叫甜甜的6歲女童撿到了一個挎包。趙女士找到了女童,孩子親口承認前一天放學時,撿到了一個包,回家交給了父親。據瞭解,事發地點沒有監控探頭。為保留“證據”,趙女士錄製了詢問過程。
然而,女童父親否認了孩子的説法。趙女士稱,她曾與女童父親周先生當面對質,周先生一直否認自己把包收了起來,並説孩子根本沒有撿到。“當時孩子就在一旁,一直用稚嫩的聲音重複,‘我把包交你了’。”因為多次協調不成,一氣之下,趙女士把周先生告上法庭。
法官詳釋兩大爭議焦點
因為案情複雜,銅山法院當時沒有當庭宣判,綜合訴辯雙方的意見,合議庭研究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
法院認為,被告女兒雖然只有6歲,但其智力和精神狀況均正常,對撿包交給被告的案件待證事實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可以自己回憶並清晰地陳述該事實,該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及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故被告女兒的陳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被告拒絕承認撿到包後,被告女兒仍陳述撿到挎包並交給被告,該陳述與其之前向原告陳述的內容相吻合,綜上,足以認定被告女兒撿到原告丟失的包並交給被告的事實。
對於原告趙女士主張包內裝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認為無直接證據證明。法院認為,趙女士不可能預見自己丟包的事實,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包內具體現金數額。在被告拒不承認撿到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間接證據證明錢包內裝有18000元。
趙女士説,她準備用這些錢支付拖欠的裝修工程款18700元,對於這點,包工頭朱某作為證人當庭予以證實。
另外,第一時間的報警陳述往往最接近事實真相,趙女士與其丈夫兩次報警均聲稱包內有18000元,該陳述的真實性較高。
受影響最大的其實是孩子
談及本案,主審法官史良感慨很多,他表示,案件受影響最大的其實是被告的女兒。作為一名6歲的兒童,拾金不昧四個字可能她還不會寫,卻一定知道其中的涵義。在路上撿到包回家交給爸爸,是一件她認為無比正確的事情,卻因此遭到父親的多次訓斥,斥責其“胡説八道”、“不要再説話”,她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對人間世事的懵懂認識和對父親的相信依賴相互碰撞,讓內心單純簡單的孩子的認知出現了混亂。直到現在,被告女兒還整天悶悶不樂,情緒受到很大影響。
史良説,作為父母,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如果不做好自己,當你發現孩子身上有了壞脾氣和壞性格,莫要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