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新聞哥:折扣機票不能退改簽 究竟算不算“霸王條款”?

由 夏德才 發佈於 綜合

  我們在網上買機票的時候,各種低價折扣機票肯定是首選。這種打折機票後面一般也會註明,不允許退改簽,或者提示:退票手續費高。如果購買了這種折扣機票,也就相當於默認了航空公司的退改簽規則。

  最近湖南長沙的市民陽先生,較了一次真兒,陽先生因為誤機,被廈門航空收取了高額的退票費。陽先生不服,把廈門航空告上了法庭。最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判令廈門航空在10天內,退還陽先生全額機票款。

  那這是不是意味着以後買折扣機票,無論出現什麼問題都能獲得全額退款呢?

  2014年6月2日,陽先生從廈航購買了一張票面價為620元的6折機票,因故沒有趕上飛機,退票時,廈航要求按經濟艙全票價款(848元)的40%收取了他339元的退票費。陽先生認為,這張620元的機票,除掉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費加費60元,真正的機票價才510元,339元退票費太高。連同對航班延誤標準的質疑,陽先生將廈航訴至法院。

  陽先生:飛機經常晚點,卻沒有承擔任何責任,而消費者稍微有一點問題,就要付出鉅額代價,我希望通過這個案件改變航空公司的一些霸王條款。

  陽先生要乘坐的航班起飛時間是11:45。因途中遭遇交通管制,他於11:18左右才到達機場,與廈航規定的“必須在起飛前30分鐘辦理登機牌”的規定相差3分鐘。廈航在機場的服務人員拒絕為他辦理登機手續。然而,陽先生得知航班延誤了11分鐘,實際起飛時間為11:56。陽先生認為,自己不算誤機,完全不構成對登機的妨礙,廈航不應拒絕為其辦理登機手續。

  陽先生:我遲到了3分鐘,而他們的飛機和計劃起飛時間比,推遲了11分鐘,它11分鐘不要承擔任何責任,為什麼我3分鐘就要承擔這麼大的責任,明顯是不公平的。

  飛機起飛前30分鐘停止辦理登機手續,這沒有問題。但是陽先生的第一個疑問是:這個起飛時間以什麼為準?是計劃起飛的時間,還是實際起飛的時間?

  按照陽先生的理解,應該是實際起飛時間。飛機既然晚點了,登機的截止時間也應該可以相應順延。那法院對這個問題是怎麼判斷的呢? 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未支持陽先生關於飛機延誤標準的主張。

  法院認為,陽先生自成功訂購機票時起即與廈門航空建立了航空客運合同關係。乘客在計劃起飛時間前30分鐘辦理乘機手續,是航空運輸合同的交易習慣,如果按照陽先生主張的按實際起飛時間前30分鐘,辦理乘機手續時間就具有不確定性,嚴重威脅航空安全。

  從起訴到終審,前後持續了三年時間。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支持廈航收取339元的“鉅額”退票費,認為不涉及“霸王條款”嫌疑。同時認為,陽先生屬於誤機,應承擔誤機的法律後果。二審法院儘管也認為,陽先生延誤辦理乘機手續時間,屬於嚴重違約行為。但仍判令廈門航空在10天內退還陽先生全部的購票款。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嶽屾山律師分析: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都是在合同解除的基礎之上做出的,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原告的違約,從而導致原告受到損失,這部分損失直接在被告向原告返還的時候進行了抵扣。二審法院認為不能抵扣,應該單獨提起一個訴訟請求,意味着要進行一個反訴。這樣一審和二審的結果是不同的。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自廈門航空拒絕為陽先生辦理乘機手續時起即已解除。根據《合同法》,雙方合同一經解除,陽先生要求退還機票款620元,符合法律規定。而廈航認為應收取全價款40%的退票費,實質是主張違約損失,屬於一個獨立的請求,廈航應當提起反訴,而不能僅僅只進行抗辯。

  高額退票費是不是霸王條款,還有待法院認定。作為消費者,我們目前只能擦亮雙眼,以審視合同的心態購買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