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氣,拒絕加價後被網約車司機半路扔下!法院判平台賠償1元

只需一個APP就能即刻出行
網約車平台的發展
使得許多消費者都能
享受“隨CALL隨到”的服務
但有時也難免遇上“刁蠻司機
繞遠路、隨意加價甚至驅趕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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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上述不公平對待時
消費者記得要積極維權
若網約車平台未盡義務
消費者有權向平台要求賠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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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19年9月,網友小嚴使用某出行平台網上預約順風車,並預付車費149.8元。小嚴稱,其與小丘、小黃上車後,司機竟要求現金加價100元。遭到小嚴拒絕後,司機將他們三人拉至人煙稀少的偏僻之處,並惡語相向驅趕三人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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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一行感到非常憤怒,遂聯繫某出行平台客服尋求幫助。然而,某出行平台既未對投訴進行處理,也未提供司機的姓名、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同時對小嚴等三人的困境亦未提供任何實質性解決方案。三人在偏僻之處等候許久,無奈之下更換了網約車平台。
兩日後,小嚴收到某出行平台的短信,顯示案涉訂單已由系統自動完成。小嚴與小丘、小黃認為司機違約、服務未完成,某出行平台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實質性解決問題。
為此,小嚴與小丘、小黃
將某出行平台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
1. 某出行平台返還車費149.8元並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起,以149.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 某出行平台向小嚴與小丘、小黃賠償1元;
3. 某出行平台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爭 議 焦 點
❶ 小丘、小黃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
❷ 某出行平台是否應承擔返還車費等民事責任?
裁 判 結 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1. 某出行平台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小嚴返還車費149.8元及利息(以149.8元為基數,從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付清日止);
2. 某出行平台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小嚴賠償1元。
訴訟費由某出行平台承擔。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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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小丘、小黃為同乘乘客,已將乘車費用交給小嚴,但案涉訂單是通過小嚴下單、支付,系小嚴與某出行平台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小丘、小黃非合同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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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某出行平台是否應返還車費
首先,當事人雙方均確認司機未完成訂單,在小嚴已舉證證明僅搭乘該車2公里,後另行通過其他方式出行的情況下,某出行平台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司機完成大部分線路或小嚴主動下車,故對小嚴主張的司機違約、服務未完成的事實,法院予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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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某出行平台作為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承擔協助義務,在未能及時提供司機的姓名、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的情形下,小嚴有權要求某出行平台承擔責任,某出行平台應當向小嚴賠償車費及利息損失。
???? 對於某出行平台是否應賠償小嚴1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某出行平台的司機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訂單,造成小嚴需另行約車出行,小嚴訴請某出行平台賠償1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該1元雖數額不高,但反映出小嚴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理性參與網約車平台治理的意願,支持該請求具有重要象徵意義。規範網約車平台的發展需要充分發揮社會共治,而消費者的維權監督無疑是重要的一環,支持小嚴1元的訴請,不僅體現了司法對消費者合法維權意識的呵護,也體現了人民法院推動消費環境改善的司法努力和價值取向。故法院對小嚴要求某出行平台賠償1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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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説 法


主審法官 李朋
網約順風車,已經成為了人們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網約車平台作為合乘信息服務者,為乘客和司機提供信息撮合服務,既方便乘客出行同時能為司機帶來經濟收益,受到廣大乘客和司機的共同青睞。但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管,在網約車提供服務期間暴露出的矛盾也越來越多。本案便是因司機隨意加價、驅趕乘客而引發的糾紛。
❖ 網約車平台作為合乘出行的監管者,按比例收取服務費用,應盡到監管職責,切實加強對司機的管理,如出車前要求司機進行人臉識別驗證,安裝衞星定位裝置實時記錄司機行程路線等;
❖ 網約車平台作為合乘出行的組織者,應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如對司機、車輛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在“安全中心”開設110報警、行程分享、實時位置保護、行程錄音保護等多項安全功能,對乘客即時投訴需有效回應和處理,涉安全類投訴全部由專人負責接聽處理等;
❖ 網約車平台作為合乘出行的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司機和乘客發生糾紛時,應確保能提供司機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如不能提供上述信息,乘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要求網約車平台承擔賠償責任。

瀟湘晨報綜合廣州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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